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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委,中央企業集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股權管理工作,促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健康發展,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重新規范國有股權管理中的有關事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國資”)部門審核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準。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事宜,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具體職能劃分如下:
(一)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地方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
地方股東單位未全額認購或以非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應配股份;
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二)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中央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
地方股東單位涉及以下行為的,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設立公司并發行外資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國家組織進行的國有股變現籌資、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試點等工作。
(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單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二、國有股權管理程序
(一)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負責的國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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