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歷史·價值-學法之路
屈指算來步入法律的殿堂已經有三年多了,我是半路出家,先學習語言文學后來又來學習法律,在行將結束自己的研究生生活的時候,猛然發覺自己這三年多來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有一條清晰的軌跡:具體法律制度-法律的歷史-法律的價值。乍一開始學習法律,往往注重學習各個部門法中的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則,剖開每一具體的法律制度,仔細分析它的構建和要素在這一階段法學教科書成為主要的閱讀對象。
繼而具備了一定的有關具體法律制度的知識之后,便自然而然的渴望了解一個具體制度的來龍去脈,追溯已經逝去的時光去發現它的昨天,以便更加清晰地明了它的今天,進而把握他的未來。一個不了解其歷史的人即使了解了它的現狀,也將仍然無法預知他的未來, 作為理論法學的法律史學的魅力的一個方面正在于此。學習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必須了解它的發展演變的歷史,沒有對其部門法史的深刻了解將很難說對該部門法的現狀有了深刻的了解。
曾經經常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學習民法的人言必稱羅馬法,其實就是說學習民法的人應當深刻了解現代民法的鼻祖-羅馬法和羅馬法的歷史。的確,法的歷史是一個宏大的領域,這個方面的論著也汗牛充棟不可勝數,單一部門法的歷史和所有法律部門的歷史、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本國法律史和外國法律史、綜合的西方法律史與單一的西方國別史、比較法律史等等。想要全部一覽無余無疑是癡人說夢。作為進行法律研究的基礎則應當是熟悉本國的法律史和西方法律史,并對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的歷史有所了解,然后是對自己所研究的部門領域內的部門的法律史有所了解,沒有這些基本的歷史資料和背景,不但自己無法以一個更加開放寬闊的視野里進行研究,也將無法理解其他的法律研究者所研究的成果,易言之,不具備進行法學交流的基本要素,無法自由運用對于法律職業這個共同體來說所必需的基本的語言和概念。特別值得說明的也是值得遺憾的是,在我所研究的民商法領域中,有關民法的部門法史也就是民法史方面還有相當大的空白,關于中國民法史的著作并以民法史命名的在全國來說只有二種,一本是《中國民法史》,一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史》,而對于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史的著作根本就沒有,連外國作者的民法史著作的譯本也沒有,不能不說是個極大的遺憾。從我國民法學者在進行民法研究時所使用的資料看來我們的鄰國日本就做得比我們好多了,不但有外國學者的民法史著作的譯本還有本國學者自己的民法史著作。
當經過大量艱苦的閱讀和令人愉悅的思考之后,人的探求奧秘的本能的欲求也就是人的好奇心就回驅動人在已經擁有的關于具體法律制度和法律歷史的資料和知識的基礎上追問:在這繁復蕪雜光怪陸離的的種種法律制度和法律現象以及與法律有關的歷史現象的背后是否有某種統一的規則或者框架在冥冥中主宰著具體的法律制度和部門法律的命運?法律歷史的變遷,具體的法律制度的更迭的動力又在哪里?難道真有像西塞羅說的那樣永動的不死的靈魂一樣的東西存在?當一個致力于學習和研究法律的人開始思考這樣的問題的時候,就表明他已經開始對法律哲學產生了興趣。在這個時候為了滿足一個探求真理者的愿望的最好辦法就是去看看有關一般哲學方面的書和有關部門法律哲學方面的書。對于有關一般法律哲學方面的書籍就不需要列舉了,一個有心的追求法律知識的人可以在現在我們周圍的書店里輕而易舉的找到本國的外國的較古老的和最新的一般法律哲學方面的著作。而對于一個渴望了解部門法律哲學的的人來說,可能就會遇到一些麻煩,在眼下除了有關行政法哲學(《行政法哲學》)刑法哲學還有民法哲學(《民法哲學論稿》)等由為數不多的幾位國內學者的著作外,很難再找到其他部門法律領域內的哲學著作,順便說一句在目前國內要找到外國作者的關于部門法律哲學的著作也將是極其困難的,不知道是因為外國不關注部門法律哲學的研究還是他們的著作沒有引起國內的重視要么就是其他的原因沒有被翻譯介紹到中國來。
作為一個本科時代沒有受過嚴格的法學訓練的研究生階段的學習者來說,在經歷了這三個階段,也可能不是具有時間上的邏輯順序性的平行的發展過程,才感覺到慢慢的具備了跟其他法律研究者在共同的語言環境和知識背景下運用不同的研究方法進行對話的基礎。當用一種批判的眼光開始自習的掃描無論是著名的大家權威或者是抽出茅廬的新進才俊的作品并有所收獲,無論是發現了他人的缺漏和矛盾還是驚喜遇到了學中同志,都將是一種快樂和欣喜的心情。
制度·歷史·價值——學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