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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價值與弊端
近年來發表的法學文獻中,涉及法律程序的,汗牛充棟。大多數篇章偏重于發揚光大法律程序的“積極面”,對法律程序的“陰暗面”隱忍不發,以免煞風景。然而,程序價值的背面即掩藏著程序的弊端,對此不可不予省察。今舉偶二三,姑作醒世之言。正義的程序需購買
任何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應有其正當性基礎,否則即無生命力。訴訟是以正當的程序來追求公正的結果。由于在法律疑難案件中,結果是否公正并無客觀度量的標準,故此,法律為法院設置了最為苛刻的程序規則,將訴訟的正當性建立在程序正義之上,以程序規則扼制法官的恣意妄為。法官被要求按嚴格的程序規則進行生產(制作裁判和命令等),以正當程序確保法官恪守中立。國民不分貴賤,一視同仁。民間自治、自決過程中仗勢欺人,“拳頭里面出真理”的現象得以淡化。
問題的另一面是,正義的程序需要支付代價。專業的法官、職業的律師、豪華的法庭、精細的鑒定、細密的論證等等,無不需要當事人或社會支付沉重的代價——正義的程序需購買。財力雄厚的當事人往往通過聘請優秀的律師玩弄程序規則于股掌之間,通過拖延訴訟使對手陷入兩難境地,由此導致另一種形式的恃強凌弱,即經濟上的恃強凌弱——有錢才能購買真理。
民間調解優先考慮結果的正當而非過程的正當,將結果正當建立在“雙方自愿”、“不服可以不從”之上。“不服可以不從”意味著給當事人以選擇的機會,由當事人綜合諸多因素——結果的可執行性、雙方關系的維系、訴訟之成本、勝算之概率——進行綜合算計、衡量,選擇最優方案。調解人如過于偏離中間立場,不予基本公正,當事人可以用“拒絕調解”這種“以腳投票”的方式表達不滿。調解由于不強調程序以及法律適用,當事人之間可以省略中間環節以及程序較量,直奔主題?D?D你準備賠多少錢?追求結果的公正,大幅地節省時間、金錢甚至感情的耗費。
不輕信天理和良心
程序的一個功用是重塑過去——已經成為歷史的案件事實。經過程序加工的“過去”才成為確定的過去。這意味著在程序中,事實上的過去和程序上的過去并存,并發生著由前者向后者轉化。程序操作出來的真實屬于“程序的真實”,其特點是通過證據的相關性原理將不相干的證據排除于程序之外,防止不著邊際的證據給法官形成沉重負擔并誤導法官,其弊端在于人為地割裂復雜的社會關系,具有機械性和局限性。程序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防止互相扯皮,困境在于舉證責任分配并無明確可行的規則,最終由法官自由裁量分配,出現“嘴大就是真理”的偏差。程序不相信天理和良心,防止有人昧著天理和良心說話,其弊端在于懷疑一切,漠視人有良知這一客觀事實。程序原則上不輕信過去的經驗——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過去的經驗輕易不能用來證明現在的事實,不能因某人是個慣犯即推定他為現行犯,因為經驗并不總能上升為規律,完全可能因為例外的出現而呈現偏差;但問題在于,舍棄經驗又非常可惜,因為經驗時常又確實是可靠的。程序因為“難容經驗”,操作過去依賴于證明,未經證明的事實視為不存在的事實,以防“莫須有”式的憑空捏造。然而,事實并非都是可以證明的,將未經證明的事實一概推定為“不存在”,讓人覺得天理不彰,惡無惡報。
調解操作過去往往與此相反。調解人強調“人不能不講良心”,否則會有報應(威懾);即使沒有證據,也不能不認賬,恩將仇報(感化):“人”不能睜眼說瞎說,否則將來誰敢理你?(制裁)。調解所依賴是實踐經驗,所追求的是實質正義和多快好省,所憑借的是公理、良心。調解所倚重的是感情、感覺,程序倚重的是理性和理論。如果我們不帶任何感情上的偏好和觀念上的教條,就會發現在司法的程序正義與民間調解的實質正義之間很難作伯仲之分,而且從各國發展趨勢來看,兩者有相輔相承、互相融合的動向。
故意制造緊張局面
誠如著名法學家季衛東教授所言,法律程序的參加者如果完全缺乏立場上的對立性和競爭性,就會使討論變得鈍滯,問題的不同方面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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