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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戴大蓋帽說幾句公道話
8月1日起,江蘇省南京市800余名交通運政、稽查執法人員全部停止統一著裝。然而才20多天,交通部門又決定恢復一線執法人員的原來的著裝制服。原因是摘掉“大蓋帽”后,不少違章車主根本不理穿便裝的執法人員。(《現代快報》8月26日)此消息一出來,就遭致一片反對之聲。有人認為,這是“大蓋帽依賴癥”在行動上的反映。(《深圳商報》8月27日)也有人認為,不戴“大蓋帽”缺乏的并不是什么“威懾力”,而是有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的轉變。(人民網8月29日)然而,筆者在一片反對中,還是要為重戴“大蓋帽”說幾句公道話。
筆者承認,某些執法人員習慣于依賴“大蓋帽”所帶來的威力,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甚至于假借“大蓋帽”以權謀私,“大蓋帽”的過多、過濫影響到國家機關的執法形象。然而,“大蓋帽”的問題的出現,并非“大蓋帽”本身的存在不合理,而在于這種“大蓋帽”、制服配置的合不合理,戴“大蓋帽”、穿制服的人是否在濫用“大蓋帽”、制服。事實上,我們也看到在西方許多國家,穿制服是判決執行公務的標準之一。制服以最直觀的方式表明執行公務人員的身份,在情況緊急時,不致于讓相對人產生誤判;制服也能體現國家執法人員的威嚴,讓一些違法人員產生一定的威懾,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制服也能讓國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更為直觀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因而,“大蓋帽”、制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關鍵在于我們如何合理地配置。
這種合理配置的標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考慮:一是區分是否國家執法機關,公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不能配置體現國家權力象征的制服,國家機關中非執法機關也不得配置這種制服;二是區分國家執法機關中是否有穿制服的必要,如果不是經常要執行緊急、危險公務的執法機關就不宜配執法置制服,如城管、環保等部門;三是對不同的國家執法機關配置不同的制服,其他執法機關的制服應當要區別于警察等暴力機關的制服,盡量符合自身行業特點,款色柔和,制服能表明身份即可,甚至無須戴“大蓋帽”;四是在能配置制服的國家執法機關中,也并非所有人都要配置,一線執法人員給予配置,其他人員不能配置,制服總量要控制;五是限定穿制服僅限于執行公務時,平時不宜穿制服,以免混淆個人行為與執行公務行為。
交通運政、稽查的一線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涉及攔車等高度危險的執法行為,穿便服易讓司機將其與車匪路霸相混淆,進行闖關釀成事故。現階段,在宣傳的不到位情形下及有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前,讓他們重戴“大蓋帽”未嘗不可。也許我們更應該反對的是制服背后的特權思想,而不是簡單地反對制服本身。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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