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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斷思
一、對“法理分析”、“法律分析”現象的認識陳金釗:近十年來,中國法學界出現了一種可以稱為“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和“法哲學思考”的現象。從清華學術期刊網的搜尋點擊中可以看到,自1994年-2002年的法學論文中,冠以“法律分析”題目的論文1166篇,冠以“法理分析”的87篇,冠以“法哲學思考”的26篇,冠以“法理思考”的40篇。近來還發現,有許多博士、碩士論文題目也都以相似的名稱命名。所以,稱“思考”“分析”為一種法學現象并不足為怪。但這種現象能說明什么?其背后還存在著什么問題?以及我們是否應對“法律分析”“法理分析”進行分析,或對“法哲學思考”,“法學思考”進行思考,就十分莊重地擺動理論法學工作者面前。
在今年評審的博士和碩士論文中,我看到了幾篇以“法理分析”命名的文章,看了其內容以后,感覺有點發悶,我想提出一些問題,如文章內容的法理分析表現在什么地方?如果說某些地方是“法理分析”的話,那么,作者憑什么說這樣的分析就是“法理分析”?但這樣問法,被問者同樣可以反問:你說法理分析是指什么?如果不進行仔細思考,恐怕對這樣的問題一時也難以回答。一般來說,在“分析”之前冠以經濟、法律、哲學等限定詞,都應該有用于分析的圖式(或范式),如典型的經濟分析是指成本效率分析,典型的法律分析是權利義務關系、行為、責任關系的分析。依此類推,我們的問題是:法理分析的范式(或圖式)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理論分析都是法理思考?法理學科的發展已有150多年的歷史,應該說法理學已走過了其幼年期。法理學為法學的發展也貢獻了許多知識、原理和方法等,但法理學是不是也為法學界貢獻了分析范式,或者說貢獻了學術研究意義上的分析工具,是值得法理學者認真思考的問題。通過對部分冠以“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篇名的論文分析,我們很難看到法理學科意義上的法理分析,更多是借用法理之名敘述作者對某一問題的簡單認識。雖然這種認識也勉強可以說是“法理”,但肯定不是系統化、理論化的法理,而是對某一問題從具體上升到抽象,大多數沒有運用現成的法理學理論進行分析,甚至許多作者根本就沒有意識到“法理分析”為何物。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即關于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的路徑、范式還需要深入地研究。另一方面,這種種現象也說明了中國的法學的進步,起碼許多法學的研究者已經注意到了法理問題的重要性,對許多重要的法律現象需要上升法學理論的層面進行思考。
桑本謙:“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都是經常被冠之以文章題目并用以表明文章內容和分析方法的語匯,但卻極少有作者使用“法學分析”這一概念,這種現象十分耐人尋味。這至少說明,在許多作者眼里,“法學分析”并不是一個順理成章的概念,至少是不能與“經濟學分析”、“哲學分析”、“社會學分析”等概念相提并論的。其原因并不僅僅在于法學迄今似乎沒有自己獨特的分析方法,更重要的則原因是,法學似乎包含著完全不同的兩種分析方法,即“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
吳丙新:確實,近年來,隨著西方法學理論的大量進入,我國法理學的研究似乎正在擺脫“沒有根基的法理學”之尷尬局面,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其突出特點就是摒棄了法學研究中意識形態的束縛,在關于法的本體論和方法論上基本實現了理論的多元化。這一偉大轉變的結果,使得法理學研究相較于部門法理論也似乎更多了一些理性與思辨色彩。這本來是值得慶賀之事,然當我們為在形式上提升研究成果的理論含量成份,或者為了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被歸入法理學研究的視野,而將法理學研究方式當作一種時尚-而且僅僅是一種時尚-而到處套用時,可能就會成為法學研究中的一種惡習而混淆視聽。正如陳老師所言,近年來在法學研究中有一種將“法理分析”無限泛化的趨勢,也許這僅僅被認為是一種研究策略,但也起碼說明對于“法理分析”之研究模式在理論界還缺乏應有的反思。
從陳老師所檢索的前述文章中,我們隨機下載了其中的四十篇進行關于“法理分析”模式的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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