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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工作面臨的問題和改革構想論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來,一直在維護法律尊嚴和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為開創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司法警察作為我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在建設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從而影響了這支隊伍的健康發展。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隊伍管理體制不理順
根據《條例》規定,對司法警察隊伍應實行編隊管理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但目前多數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法警還未實行編隊,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個庭室,沒有進行集中培訓和管理;有些法院雖已編隊,但固定法警少,兼職法警多。有些法院雖然解決了編隊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但司法警察的管理還是由所在法院實行塊塊管理,沒有落實雙重領導體制。司法警察隊伍的這種管理狀況反映出司法警察作為法院內設機構在法院的地位還比較低,對法警工作仍不夠重視。同時,司法警察在法院晉升的機會較少,審判部門去不了,非審判部門很難去,造成整個隊伍思想上不穩定。
理順法警的管理體制,必需從貫徹《條例》入手,對司法警察進行規范的編隊管理,改變各個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編隊過程中,上級法院要大膽糾正下級法院的不規范管理行為;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領導干部的調配使用,要征得上級法院司法警察領導的同意,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領導能行之有效;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狀況、素質狀況等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級法院的統籌安排和宏觀管理。同時對司法警察的警務活動要實行調警令制度。
(二)司法警察執法體制不規范
明確司法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職權是職權法定主意的體現。目前法警工作領域在不斷拓寬,過去主要是服務于刑事審判,現在民事執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協助執行,但法警在執法過程中的職權法律規定尚顯不足,具體體現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確。根據條例規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揮下履行職權,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輔助的性質,僅能執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參與民事執行工作中的從屬地位不應影響其發揮作用,其工作范圍可以適當擴大。二是法警職權和警察權的規定不明確。《暫行條例》具體規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項職權,但實為8項工作內容而非職權。司法警察作為一支警察隊伍,在司法過程中擁有哪些警察權卻無從規定。由于規定不明確,致使法警在司法過程中的處置手段也不明確,顯得無所適從。特別是在協助執行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有時由于法官不在場,法警在沒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況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這樣就出現了法官到處忙法警看熱鬧的情況。
(三)司法警察隊伍用人體制不理想
自從各級法院法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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