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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本不該以如此之大代價來實現 論文
一個標的額為8237.7元的民事訴訟,竟讓四川省三級檢察院就花費了近4萬元司法成本,這還不包括不算當事人李祥文風餐露宿所消耗的訴訟費用與5年的時間成本,也不算三級法院耗費的訴訟費用。(《法制日報》)
本案的案情并不復雜,李祥文原是簡陽市真空泵廠社隊農機人員,因長期駕駛拖拉機導致耳聾,不再勝任該工作。該廠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于1996年12月30日上午,合計算給李一次性生活補助費8237.7元。因當時該廠無現金兌現,又將此款轉為籌資款,并出具了收據。當日下午,該廠由集體所有制轉為民營股份制企業(更名為四川省華西通用機器公司真空泵廠),李祥文的籌資款票據隨資產、財務一并移交。接收人胡某以僅有票據未入賬,系原廠長乘轉制之機“草辦”為由不予認可。簡陽市法院一審認為,李祥文以被告廠欠其集資款為由,向法院起訴與事實不符,該糾紛屬李祥文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資糾紛,不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圍。萬般無奈的李祥文向簡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經資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資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資陽市中院指令一審法院再審,簡陽市法院再審維持了一審的裁定。李祥文又向四川省檢察院申訴,四川省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四川高院裁定指令資陽市中級法院再審,資陽市中級法院裁定又撤消簡陽市法院的一審裁定,指令簡陽市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簡陽市法院此次再審終于認為李祥文1996年12月30日因病離開真空泵廠時所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雖源于雙方勞動關系,但并未產生爭議,當日該廠將補助費轉為借款性質的籌資款,是征得李祥文認同的,這表明雙方合意行為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李祥文起訴要求真空泵廠償還籌資款,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遂撤消本院1998年對本案作出的一審裁定。
法諺言“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近現代經濟學的成本和收益的概念引進法學后,效益更是與公正并列為司法的兩大主題,效益在某種程度上也被看作了公正的本身。以效益的原則來審視本案,在當今中國司法資源極為有限的情形下耗費如此懸殊與爭訟標的額司法成本去實現公正,無疑本案是我們司法上的一個敗筆。
本案可以引起思考的東西很多,然而,筆者更趨向于從制度的建設與執行上去思考。李祥文是個一個耳聾的農民,家徒四壁,年關臨近斷炊之愁也是靠簡陽市檢察院干警自發捐款而解決的。這就引發了筆者一個合理懷疑的問題是,有關司法機關是否有效地落實了對有困難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及有關的法律援助制度,或者是否告知了當事人有此這項制度?是否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以人為本的思想?否則,李祥文在一審及第一次再審后可以上訴,正常的司法救濟并沒有窮盡的情形下,最終放棄上訴,轉而選擇不須交納訴訟費的向檢察機關申訴。但是,事實上要啟動檢察機關的抗訴程序比上訴是更為困難,花費時間更長。李祥文選擇此無奈之舉,如果不是為訴訟費所難倒的話,除非是他認為檢察機關能更為公正地處理本案。
引發筆者思考的第二個問題是,資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資陽市中級法院提出的抗訴及四川省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最終的兩次再審的居然仍是原一審簡陽市法院,致使本案的再審一波三折,徒然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從現代組織的性質與功能上分析,任何組織一經形成,便集合了組織成員的意志代表了組織成員的利益,同時,該組織還具有相對獨立于組織成員的自身的意志反映與利益訴求。而依據自然正義的原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除法官外,法院本身要面對考核與辦理錯案的壓力,當法院因前案的審理而與再審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時,法院獨立的利益訴求如何讓人們去消除不公正的合理懷疑呢?如何體現程序正義呢?因此,原審的法院是不宜進行再審。本案的程序正義的暇疵必然會引發當事人對于公正的懷疑,繼而不停的申訴,效益也蕩然無存了。
所以,我們呼喚我們的司法制度的設計和司法機關司法活動,在盡力維護實體公正時,還要更多地考慮人本思想,考慮程序正義。否則,效益的喪失、無盡的訟累,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最終也會危及司法制度和司法機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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