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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 國家賠償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在限制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并沒有達到人們預期的完美效果,筆者從現實的案例出發就近年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作一淺顯地探討。
[關鍵詞] 精神損害賠償 必要性 構建
一、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始見于我國的《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其他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為加強對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撫慰受害人,引導公民尊重他人權利,提高公民法制意識,保護司法公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了《關于確認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賠償確定辦法,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的民事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得到重大突破。被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譽為繼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以后中國民法對人身保護的第二個里程碑。[1]P391
我國《國家賠償法》自1994年正式通過,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只見于第三十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條:(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有以上規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 從個案看我國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缺陷
案例簡介:
2001年1月8日晚,19歲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的發廊里看電視時,被陜西涇陽縣蔣路鄉派出所干警王海濤與派出所聘用司機胡安定強行帶回派出所,進行輪流單獨訊問,要求其承認曾與某男有過不正當的性行為。麻旦旦不承認,遭到王、胡的威脅、恫嚇、毆打并被銬在籃球桿上。被非法訊問23小時后,1月9日,麻旦旦被送回家,隨后,涇陽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旦旦拘留15天。接到裁決書后,麻旦旦立即向咸陽市公安局提請行政復議并提出賠償要求。2月6日,麻旦旦做了處女檢查,證明自己是處女。2月9日,涇陽縣公安局再次要求其做了一次“處檢”,證明其仍是處女之身后,咸陽市公安局撤銷了涇陽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此后,麻旦旦將兩級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500萬元。5月19日,咸陽市秦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行政處罰裁決、強制傳喚、強迫原告做“處女膜完整”醫學鑒定、使用器械等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在10日內支付原告賠償金74.66元,醫療費1354.34元,誤工費每日25.67元(從1月10日起)。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7月18日,二審開庭。12月11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麻旦旦5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獲支持。本案審理過程中,麻旦旦精神幾乎處于崩潰,但為了還自己清白之名,堅持出庭,由于支撐不住不得不入院治療。這起荒唐的“處女嫖娼案”給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至于本案,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訊逼供,精神遭受極大痛苦,一審、二審判決都是賠償74.66元,這種判決結果,不僅原告難以接受,法學界及關注此案的公眾也難以接受。在受到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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