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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改革我國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論文
一、建立統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標準。目前,我國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雖多但基本上可以通過建立統一的程序標準得到解決。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制定行政法規(含規章)制定程序法,統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這不僅有助于規范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強中央政府的宏觀控制能力。目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有關的條例。不過筆者認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應當由法律規定。近年來,全國人大已經先后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單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屬于立法行為,其重要性遠非具體行政行為所能比擬。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規則的重要性遠遠大于制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則。因此,由全國人大制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則理所當然。
二、建立嚴格的行政立法規劃、審查制度。由于資源有限,管理所需規則甚多,而且每一項立法的發展都是一個過程,因此,根據輕重緩急制訂立法規劃意義重大。在美國,自里根政府開始就建立了旨在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進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計劃程序,克林頓總統執政時,進一步強化了計劃機制。我國也應當建立行政立法的規劃制度。一方面將立法規劃分為年度計劃、兩年或者三年計劃和五年計劃。另一方面,嚴格計劃制訂的程序。首先,立法項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項目必須進行嚴格的必要性論證。其次,列入中期計劃的項目通常應當是已經列入五年計劃的項目,而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必須是已經列入中期計劃的項目。最后,立法計劃應當經過批準并應嚴格遵守。
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查是對行政立法活動進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審查分為兩個環節,一是立法機關的法制部門對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的初步審查,二是制定機關對法規或規章草案的審議。審查的重點應當包括法規規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實施法規規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規規章對企業或農民的經濟影響,對就業、投資環境的影響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特別應對法規規章的必要性進行詳盡的審查,無論是在哪一個環節只要發現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應當終止制訂程序。
三、樹立成本效益觀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時也會產生效益。如果實施一項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等于甚至大于所獲得的效益,該項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沒有意義。因此,在行政立法時進行管理成本與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國聯邦政府自尼克松總統開始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起草法規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總統對行政立法的控制達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據當時的規定,聯邦行政機關在擬定“重要”法規時必須進行管制影響分析,內容包括執行法規可能產生的效益以及誰受益;執行法規可能產生的成本以及誰負擔;法規產生的凈效益預測以及關于可以達到大體相同目標的替代方案的說明。在我國似乎還很少在立法時對實施法規或者規章的成本和效益進行分析。由于規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對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礎上,因此,決策者在審議規章草案時往往不對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審查,不對實施規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關心規章的實施可能產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規章出臺了,即使必要的規章也由于沒有解決好成本問題而使其實際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應當將成本效益觀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應的程序保障。
四、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參與行政立法的程序權利。首先,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的建議權,F在啟動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屬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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