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修憲擴大地方自主權
法國一直是一個中央集權單一制國家。1982年以來,法國進行了地方分權改革,將中央的權限向地方轉移。這一改革給法國社會帶來深刻變化。適應這一變化,法國在2003年對憲法進行了修改,重新定義國家與領土單位關系的性質,宣稱法國是一個“地方分權”的國家,進一步擴大了地方自主權。
這次憲法修改,在法國中央與地方關系安排上進行了重大調整,甚至對法國自大革命傳承下來并以領土統一為中心建立的政治—行政體制的本質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對這次法國地方分權改革進行研究,對于我們整體把握新時期法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也為我國中央地方關系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鑒。
對法國憲法進行修改的《關于共和國地方分權化組織法》的第2003-276號憲法性法律,共計12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對國家組織體制原則的補充完善、從屬原則的確認、實驗權、領土單位的財政自治以及平衡機制、地方直接民主的實現方式等。總結這次憲法修改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分權化”單一制的憲法確認
修改后的憲法第一條即開明宗義地增加規定:共和國的組織是“分權化”的,因此修改后憲法第一條的規定:“法蘭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會的共和國。它保證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種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它的組織是分權化的。”在憲法上給法國的國家政體作了總括規定,明確了法國是一個“分權單一制”國家。
(二)從屬原則作為確定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本原則,在憲法中得到肯定
修改后的法國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在其層級能得以最好實施的全部權限,領土單位負責作出決定。”這一規定表明,能夠在領土單位層面完成的事項,領土單位具有決定權。只有在領土單位的層面無法最優實現的事項,才涉及到國家的權力介入。這一規定被法國的法學界和政治界認為是“從屬概念的憲法化”。
法國憲法肯定了從屬原則作為其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本準則,在理念上,已經轉變了傳統的“先中央后地方”的思維,而將地方置于中央之先,符合從屬原則中“決策應盡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的理念,“實質上就是用來維護較低層次政府機構權力的一種根本性原則。其目的是嚴格限制公共政策和國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公民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保障決策在最接近人民群眾的下層政治機構作出,防止過度集權和濫用權力。”
(三)憲法將禁止領土單位之間的監護關系,作為處理領土單位關系的基本原則
修改后的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任何一個領土單位都不得對另一領土單位實施監護。”因此,各領土單位之間不存在相互的優越性,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的基礎是互相競爭與合作。這也區別于傳統中央集權制下自上而下的領導與從屬關系。
(四)憲法進一步擴大地方自主權,充實地方自治
首先,承認領土單位具有條例制定權。修改后的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領土單位由選出的議會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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