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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若干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嚴格責任作為一種歸責原則為英美法系所獨有,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本文從嚴格責任的概念入手,對嚴格責任的構成、與絕對責任的聯系進行了分析和考察,認為我國刑法既無必要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實際上也沒有規定適用嚴格責任的罪名。
關鍵詞:嚴格責任 絕對責任 無過錯責任 證明責任
一、嚴格責任的概念
嚴格責任本質上是一種歸責原則,并非在此歸責原則下實現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難后果與狀態。現代意義上的刑法嚴格責任產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它作為一種刑法制度為英美法系所獨有,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
嚴格責任的概念學界眾說紛紜,這種多義性來自英國法與美國法嚴格責任歸責范圍上的差異,人們對英美法關注的側重點和對嚴格責任范圍界定的不同,在概念歸納上景象各異。
有人認為,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是指對于一些缺乏主觀罪過或主觀罪過不明確的特殊侵害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刑法制度。
嚴格責任,也叫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它指法律允許對某些缺乏犯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責任是一種不以存在過錯為要件的責任形態,在理論上又稱為絕對責任或者不問過失責任。嚴格責任不要求主觀上有過錯,但也不是必須無過錯,只要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論主觀上處于何種心理狀態,行為人都要對此結果負刑事責任。
嚴格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對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過失;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是基于合理的錯誤認識;即使認為自己具有犯罪定義所規,但卻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上述嚴格責任的概念表述主要區別在于,嚴格責任是不是絕對責任;在嚴格責任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控訴機關對行為是否完全免除了罪過證明責任。回答這些問題,首先應當對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進行比較考察。
其實,美國和英國刑法中嚴格責任的具體內涵上存在差異的,美國刑法中,嚴格責任一般就是指絕對責任,二者都是針對“沒有犯意要求的犯罪”,概念上是通用的,沒有太多的區分。但在美國也有觀點認為,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也有細微區別,嚴格責任指只要被告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允許被告人提出主觀過錯方面的“善意辯護”理由,但仍允許行為人以行為時處于無意識狀態、不自愿等作為辯護理由提出,而絕對責任則連這類辯護理由也是不允許的;英國法中的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區分較為明顯,嚴格責任主要指對“對某些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為決定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要求檢察官加以證明,只要被告實施了一定的為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被告又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被告可能被判有罪。”絕對責任是指“犯意不是某些案件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與否,不僅檢察官無需證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據此作為辯護的理由。
嚴格責任之所以稱之為“嚴格”,是因為它對行為人謹慎行事的要求更加嚴格和苛刻,它是一般過錯責任的例外。嚴格責任歸責原則下,控訴方無需證明行為人是何罪過內容、有無罪過內容,但并不是意味著行為人真的就沒有任何過錯了。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確立,是“公平”和“效率”兩種法的價值平衡、博弈的結果,立法者在某些特殊的調整領域,采取了更為功利的態度:首先選擇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作為平衡,嚴格責任的適用范圍、懲罰措施也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其中范圍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嚴格責任僅適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一般說來,這些犯罪行為人的犯意較為隱蔽,控訴方采用一般的歸責方法難以證明,為提高訴訟效率,強化對該類犯罪的預防,不再要求對犯意進行證明。從認識論角度出發,不要求證明并不等于客觀上不存在,事實上,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是有罪過內容的,只是控訴方不負舉證責任而已。所以,稱嚴格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是不確切的,嚴格責任更應該是“不問過錯責任”即行為人不是缺乏犯意,而是不問其犯意如何。
在英美法國家,犯罪罪過內容包括對行為、結果以及對行為的伴隨情節的認識(其中對行為伴隨情節的認識指對行為對象、犯罪的時間、空間條件的認識)。某一犯罪中,行為人對各個行為要素(行為、結果及伴隨情節)的犯罪心理可能是不同的,對行為是一種心理,對結果是另一種心理,而對伴隨情節可能又是另外一種心理。如果法律規定構成某一犯罪要求對結果的故意,但是對于伴隨情節不要求有犯罪心理,那么這也是嚴格責任犯罪。“對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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