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論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論文
內容摘要 :檢察監督作為我國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是實現我國的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本文試圖從檢察制度產生的歷史及當代各國立法的角度首先對檢察制度進行分析,以探討檢察制度應有之意,進而在將檢察制度與監督機制結合的基礎上,探討檢察監督的職能范圍;并通過討論公正的涵義、法與公正的關系從而論及司法公正的涵義,最終嘗試對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應有的相互關系、我國當前立法實踐的缺陷及逐步完善的途徑做一探討。
關鍵詞: 檢察制度 ;正義 ; 司法公正
一、 論檢察監督
探究檢察監督的涵義,就應首先準確定義兩個概念:檢察、監督。雖然這兩個詞在已有各國立法實踐的背景下,從表面上不難理解其涵義。但畢竟各國實踐不盡相同,故本人認為仍應重新通過檢察制度產生的歷史對檢察制度的立法本意進行探究,之后結合各國當前立法實踐,探討檢察制度當前的應有職能。之后再討論監督的涵義,進而明確檢察監督的整體概念。
在西方,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的產生背景是不同的。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以法國為例,由于中世紀的法國處于封建割據狀態,國王為擴大王權,限制割據貴族的審判權,將當初以當事人自訴為主的訴訟模式變更為國家主動追訴的職權模式。并且將這一職責賦予國王律師,使其作為國家專職官員,有權聽取私人告密、進行偵查、起訴、控訴、抗訴,并代表國王監督地方行政。這一過程從13世紀開始實施,成型于17世紀路易十四時期。當時設立了全國的總檢察長,并在各級法院設檢察官,從而形成了法國的檢察制度。〔1〕
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以英國為例,由于警察有偵查起訴的權力,所以其檢察制度在產生背景上與大陸法系國家完全不同。英王亨利二世時規定對于重大案件須由當地騎士與自由農組成12人的陪審團向法院起訴,并從13世紀開始,英王派自己的律師代表自己對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起訴,至15世紀將國王的律師更名為總檢察長,并設置國王的辯護人,至16世紀又將國王的辯護人改為副總檢察長,負責侵犯王室利益的案件的偵查、起訴、聽審,從而確立了英國的檢察制度。之后在19世紀設立了負責處理王室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的檢察機構——公訴處,并且公訴處的檢察官在業務上受總檢察長領導。〔1〕
從上述西方兩大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的建立過程可以看出,近代西方檢察制度吸取了糾問程序中國家(官方)對犯罪追訴的原則(職權原則),同時也保留了中世紀的無告訴原則即無法官原則(自訴原則),并且將二者與國家公訴模式相結合,從而產生了一種代表國家權力專職處理不涉及原告方(即檢察官本人)的刑事案件的國家機構——檢察機構。〔2〕
而中國的檢察制度可以看作由中國古代的御史制度發展而來。盡管最初的御史確實只負責歷史方面的工作,但從戰國時期開始御史們有了監察官吏行為的職責,此后一直沿襲。由于中國民間刑事案件多由當地地方官負責,御史不直接負責民間刑事案件,而是對地方官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由于我國御史制度中的偵查、起訴的對象大都是國家官吏,公權力制約的傾向比西方明顯,但并不妨礙將其視為檢察制度在中國的起源。
在了解了檢察制度在世界各法系國家建立的不同背景后,如果對其中的檢察制度的共性的認識仍不清晰,本人認為可以先轉而觀察以下檢察制度在當今世界各國的發展狀況。而對此最實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分析各國相關立法實踐。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目前各國對檢察權在國家權力中的結構定位較低。檢察機關一般隸屬于行政機關,無獨立體系。總檢察長、檢察官均需由司法部提請總統任命,檢察官主要職責有:對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或者指揮司法警察進行偵查;提起公訴;監督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向法院提起相關民事訴訟;對自己所被派駐法院的法官進行考核、監督;監督獄政管理等。〔3〕
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檢察機構的地位相對較高,直接隸屬于國家(政府)首腦。檢察官的職權主要包括:對一切刑事案件行使公訴權;對嚴重欺詐案件、警察違法犯罪案件、死因不明的
[1] [2] [3] [4] [5]
【試論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論文】相關文章:
試論技術監督與技術道德05-01
淺析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與方式04-30
試論國有企業監督機制04-27
試論文化國力04-27
試論生態美學論文06-13
民事檢察監督權若干問題探討04-27
試論會計監督職能05-02
司法公正的向度04-28
試論中國現代園林的構建論文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