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的關系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對于監督的事由,一般而言屬于事后監督。但事后監督并不等于被動監督,相反,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必須強調監督的主動性。
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必須正確處理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的關系。對于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和權力,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主動、充分地履行。
一、相對于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訴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違法情況,以及已經作出的或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
從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看,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不是籠統地對任何國家機關或公民的活動進行監督,而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特定的案件或者事件進行監督。換言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和事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已經發生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并且檢察機關的監督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則。
從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的內容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訴訟活動中已經發生的違法情況,以及已經作出的或者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相對于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是一種對于具體案件和事件的事后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之后,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行使法律監督職權。而且,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主要集中在司法領域,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也不應當直接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作出最終裁決,而主要表現為程序啟動權和請求建議權。
如果換一個視角,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活動置于整個司法過程中考察,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就不僅限于事后監督,而是根據具體法律監督活動內容的不同,既有事后監督,也有事中監督和事前監督。例如,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雖然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相關的犯罪之后進行,但是,相對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言,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立案和偵查,又是處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起始和基礎階段,是一種事前或者事中的活動。再如,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及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都是刑事訴訟程序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雖然相對于犯罪人的犯罪及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處于事后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卻處于事中地位。所以,判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是否屬于事后監督,關鍵在于“參照物”的選取。相對于法律監督的事由,可以說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相對于整個司法程序或者司法活動,則法律監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監督。
二、在法律監督中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監督,充分行使法律授予檢察機關的職權。
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之間并不矛盾。這是因為,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相對關系。前者是從方式和時間上對法律監督進行的界定,與之相對的,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后者則是從工作態度和積極性上對法律監督進行的界定,與之相對的,是被動監督和消極監督。所以,事后監督并不等于被動監督,主動監督也并非僅限于事前監督、事中監督。
從檢察理論的角度看,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更是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與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審判權相比,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明顯具有主動性。這種主動性在檢察機關履行職務犯罪偵查、公訴、訴訟監督等職能方面都有所體現。檢察機關作為追訴機關,其職責就是主動運用檢察權發現和證明犯罪行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并且通過檢察業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遏制犯罪。所以,法律監督雖然相對于監督的事由而言,是事后監督,但又是一種主動查究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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