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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黑熊和法律論文
最近一段時間,網上最熱門的兩個話題都和“黑”有關——黑哨事件與黑熊事件。碰巧的是這兩件事還都和法律有點關系,而我又碰巧學過幾天法律,“專業的敏感”告訴我:探討雙黑事件在法律上的意義可能會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先說“黑哨”。主角龔建平已于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拘留,從各種媒體披露的情況看,其五年來的受賄金額不下百萬,而且此君還十分之頑固,對足協甚至國家監察部門的好言規勸全當耳邊風,絲毫沒有悔改表現。可惜的是,龔裁判也是百密一疏,居然給人家寫了個什么勞什子《懺悔信》,還退了四萬塊黑錢。另外,在人大代表的重壓之下,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黑哨”作了定性——裁判受賄的按“商業受賄罪”處理。于是,龔建平在全國人民一片喊打聲中進了局子。但是就在這個大快人心的時候,“黑哨”還不忘記給大家來個“黑色幽默”:“黑哨”受賄根本就不構成犯罪,你不要以為這是“黑哨”們的無理取鬧,這可是中國刑法學界的大師們的幾乎一致的看法——4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理論版刊登了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就黑哨問題的專題學術研討會,著名刑法專家高銘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趙秉志教授在會上明確發表了他們的觀點:裁判授受錢財的行為在現行法律下并不構成犯罪。如果這種觀點為司法機關接受,那么龔建平就極有可能被無罪釋放。
再說說“黑熊”。2月23日,清華大學機電系學生劉海洋為了“為了測試熊的嗅覺”將硫酸潑向北京動物園的5只熊,隨即被西城區公安分局拘留。這件事情同樣引起了輿論一片嘩然,據新浪網的調查顯示:56%的人認為劉海洋應被開除學籍。同樣的在劉海洋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也存在重大分歧:有人認為劉海洋構成犯罪,關于罪名也是眾說紛紜,有說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也有人認為應根據刑法第341條關于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規定處理。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的侯國云教授認為:不能將黑熊作為一般財物列入刑法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保護對象中去,劉海洋不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同時,由于刑法第341條只規定了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是犯罪行為,而未規定傷害動物是犯罪行為,因此,此條法律也不能適用于劉海洋。他的意見是以目前的刑法規定來看,劉海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說到這里,恐怕有人會說了:這法律是個什么東西?法律不應該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工具嗎?連這樣的明目張膽的做壞事的人法律都對付不了,要這法律還有什么用呢?應該說對法律的作用的兩個極端的認識一直在妨礙我們正確地看待法律:一、法律萬能論。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過于迷戀制度的作用,認為以人的理性可以建構起一個嚴密的“法網”,法律的規范可以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一遺漏。二、法律無用論。認為現在的法律規定是如此之嚴密了,甚至可以說太過煩瑣了,可就這樣也無法懲處象龔建平、劉海洋這樣的危害社會的人,那法律還有什么用呢?不如用民意來做個判決,不要法律算了。
那么,法律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認為法律是社會運動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穩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為激變的社會生活確立相對穩固的規范基礎。也就是說,法律的好處在于:它提供了一套穩定的行為規范,人們可以據此來安排自己的生活,決定自己的取舍。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法律的規范可以減少人們在創造最有價值的文明目標時的成本。美國法學家博登海莫指出:法律對社會的有益影響,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條件方面為個人創制并維持了一個安全的領域。
我們并不諱言法律的運作中存在著一些它自己根本不能解決的問題,比如以上這兩個案例,按照法治的精神,法律是不能也不應該定他們的罪的,可是他們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法律在這個時候的確顯得太蒼白了,太無力了。這就是法律自身所無法克服的弊端:法律是概括性的規定,它不能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縝密周延,也不能處處做到個別正義;法律具有穩定性和保守性,它的規定總是要落后于現實生活的變化;法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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