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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體系”的術語和概念問題
要研究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首先得研究“法律體系”這個術語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對這個事物如何理解,這就是法律體系的術語和概念問題,混淆外表相似的術語,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會給研究造成難以克服的困難。
一、關于“法律體系”的術語。 有四個外表相似,實際卻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術語,應加區別。
1. Legal System(相應的俄文為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中文譯為法律制度,簡稱法制,有時也被譯為法律體系或法律系統。Legal System由形容詞legal(法律的)和名詞system(制度、體系、系統)構成。形容詞legal(法律的)是形容system(制度、體系、系統)的,意思是說這是法律的制度(體系、系統),以區別經濟的、政治的、軍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體系、系統)。這是一個個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國家、地區,由于各種原因,往往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如我們說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國某個州的法律制度,等等。這也是一個含義廣泛的概念,借鑒前蘇聯法學界研究的成果,我們認為,它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包括在該國或地區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識,在該系統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現行法,以及在這兩者指導下與這兩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法律實踐活動。[①]研究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可以在這種意義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國的整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并不是現在我國法學界所理解的“法律體系”。
2. System of the Law(相應的俄文為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 ),中文譯為法律體系,但我認為把它譯為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更好。System of law就字義來看,這里講的不是什么樣的system(體系或系統)問題,而是指法律事物本身的體系,法本身就是一個體系(系統),所以人民大學的教材,把它譯為“法的體系”。這里的“法的”,不是形容詞,而是所有格,意思是指法所固有的體系(系統)。這才是我國法學家多數認同的那個“法律體系”的概念。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認為,“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該卷第84 頁)就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這一術語的。這個術語講的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規范的體系(系統)。不管其外部表現多零亂,一國的法律規范總是內在地分為不同部分,又有機聯系的一個整體,這是法的內在結構。對此,將在后面作更多的闡明。
3. System of Legislation或System of Laws(俄文為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中文譯為立法體系或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這指的是一國法的形式淵源,規范性文件的體系(系統)。它可以按不同的標準排列,如按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時間先后排列,或按字頭或筆劃排列,當然也可以按照調整的領域或所謂的“主題”(title)排列,按不同的法律部門排列。所以立法體系與法的體系不同,它講的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法)的外部排列,即使在按不同的法律部門排列時,它也只能是接近并反映法的內在結構,而不能與其完全等同。關于這一點前蘇聯法學和現在俄羅斯法學講的很多,我們的教材也有不少論述。在俄文中,правo(法)和закон(法律)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指法律規范的總和,后者有時指體現法律規范的規范性文件的一種,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有時也泛指一切法的形式淵源,如《共產黨宣言》中“被奉為法律”的“法律”就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的。在英文中這兩個字都是law,但一是指抽象的law,這時前面要加定冠詞the,一是指具體的law,指作為具體法律文件的a law或laws,前面需加不定冠詞a或復數時在詞尾加s.
可見,法律體系或法的體系(system of the law或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講的是法的內在結構,而立法體系或規范性文件體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即使是在按照法律部門來劃分、來排列時,也只可能是近似法的內在結構的外在表現,這兩個概念不應相混淆。而把法的體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叫做“法律體系”就包含了把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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