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稿對投資者保護不夠 應從六方面加強
日前在滬舉行的“《證券法》修訂稿暨證券市場熱點問題研討會”上,針對已經正式進入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程序的《證券法》修訂稿,參與過銀廣夏、東方電子(資訊 行情 論壇)、ST同達(資訊 行情 論壇)、圣方科技和ST天頤等虛假證券信息索賠案的知名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對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力度仍需加強。
首先,應當明確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蹲C券法》中規定的證券業協會是證券公司組成的行業協會,它代表著券商的利益,同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應當依法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在發生利益糾紛時代表中小投資者說話和行動,減少目前一發生問題就直接向監管部門投訴的狀況;同時,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可以實行訴訟擔當制度,代表中小投資者群體利益起訴有欺詐行為人。
其次,應當明確建立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目前《證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針對證券公司發生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時的救濟手段,它不同于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是用于發生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時對投資者損失的補償與救濟措施。它同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風險基金、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構成風險基金系列,從不同側面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的來源可以包括:網上申購股票凍結資金期間的利息;新股審核費;證監會等行政機關、法院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作出處罰或判決時的罰款和罰金;上市公司繳納的信用保證金等。
第三,應當建立證券市場保險制度。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獨立董事的責任保險以外,還應當建立公司及有關人員的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在發生欺詐行為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時,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應當明確集團訴訟或仲裁制度。集團訴訟在國際證券業的實踐中被證明是有效監督和防范虛假陳述等欺詐行為的手段和方法。《證券法》應當明確規定集團訴訟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并由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規定則可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與相關司法解釋等途徑落實。
第五,應當對一級半市場的民事責任加以明確。由于歷史原因與上市困難的瓶頸,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存在許多問題,一級半市場是客觀存在的。法律應當明確法發行、非法募集、變相公開發行的單位和個人除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明確規定私下買賣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最后,應當加強對上市公司管理的制度。這表現為:明確強制實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責任保險制度,并應在年報中公布理賠、有關人員責任承擔情況;繼續提高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以提高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管理中的參與決策權和監督權;明確保薦人在出具保薦書后具有民事上的保證責任性質等。
宋一欣
證券法修訂稿對投資者保護不夠 應從六方面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