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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失效日期」2001.01.2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管理,更好地運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推動企業的橫向經濟聯合,進一步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廈門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內聯企業、三資企業采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規定,有權參加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并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
第四條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三資企業,都可以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
第五條 股票的發行額,老企業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即除去折舊和借入資金后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新建設的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一般不退股。但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發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東除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七條 股票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兩種。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為計息又分紅和分紅不計息兩種。股份企業可自選一種。
、逡罁闆r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經濟效益好,經報市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嬗嬒⒂址旨t: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不分紅。分紅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銀行儲蓄利率變動,利息總額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條 股票歸持有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繼承、轉讓、贈與、買賣;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條 股份企業解散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國家稅收、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國家企業破產法公布后,按該法規執行)
第三章 債 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債券持有人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財務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發行債券。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四條 債券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個人購買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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