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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打擊破壞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等不法行為,規范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會〔2003〕4號),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涉案財產價格鑒定操作規程》(閩價〔2006〕3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價格鑒定,是指取得價格鑒定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關(機構)”)的委托,對辦案機關(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煙草物品的價格進行的鑒定。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涉案煙草物品,是指辦案機關(機構)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扣押、追繳、沒收的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生產機械及其他原輔材料。
第五條 全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是辦理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的指定機構。其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經辦案機關(機構)確認后,可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第六條 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辦案機關(機構)委托;
(二)價格鑒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鑒證機構鑒定;
(四)價格鑒證機構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
第七條 委托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時,辦案機關(機構)應遞交《價格鑒定委托書》并加蓋辦案機關(機構)公章。委托書應載明的內容:
(一)辦案機關(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二)價格鑒定標的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數量、查獲時間及查獲地點、質量狀況;
(三)價格鑒定目的;
(四)價格鑒定基準日;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滅失物品除填寫第七條內容外,還應有案件當事人的詢(訊)問筆錄、證人證言復印件或辦案機關對有關情況的認定結論書
面材料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辦案機關(機構)在辦理涉案煙草案件時,可委托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涉及重大的(預估案件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案件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應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價格鑒定。
第十一條 價格鑒定期限。從受理之日起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鑒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委托方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自價格鑒定結論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價格鑒定結論的價格鑒證機構提出補充鑒定。若仍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價格鑒定機構提出復核裁定。超過15日的,應持原價格鑒定結論書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委托原價格鑒證機構重新鑒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為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第十三條 在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中需要技術、質量鑒定的,應由辦案機關(機構)先委托省級及以上的煙草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國家質量監督部門鑒定后再進行價格鑒定。
第十四條 各級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應充分應用其在煙草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專業資源,與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溝通,提供煙草物品的價格信息,為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工作提供專業支持。
第十五條 涉案煙草物品價格鑒定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收費標準按《關于貫徹執行涉案財物價格鑒定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6]辦68號)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不超過上述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內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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