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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綜述論文
一、 產權和交易成本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他首次創造性地通過提出“交易費用”來解釋企業存在的原因以及企業擴展的邊界問題。科斯還認為,一旦交易費用為零,而且產權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也不會影響合約的結果。他在《企業的性質》中指出,①企業的顯著特征就是作為價格機制的替代物。建立企業有利可圖的原因似乎是,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的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所有發現相關價格的工作。隨著出賣這類信息的專門人員的出現,這種成本有可能減少,但絕不能消除。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也必須考慮在內。企業的擴大必須達到一點,即在企業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開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或者等于公開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的成本。1960年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首次明確使用了交易費用的概念,他指出對損害負有責任實行定價制度,并分析了交易費用與產權制度安排之間的內在聯系,并通過運用交易費用將產權制度問題納入到經濟分析之中,該論文的發表標志著新制度經濟學的形成。
威廉姆森將交易費用分為兩類認為,交易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費用,即為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二是簽訂契約后,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等所花費的費用。事后交易費用包括:當交易偏離了所要求的準則而引起的不適應成本;為了糾正事后的偏離而作出雙邊的努力,由此引起的成本;建立和運作管理機構而付出的成本,管理機構也負責解決交易糾紛;保證契約生效的抵押成本。
對于交易費用的決定因素,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礎上擴展和深化對交易成本的認識后,從人的因素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場環境因素來分析交易費用的決定因素。其中,人的因素是指他對人的行為的兩個假設: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指的是: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交易的不確定性,而交易的市場環境因素指的是潛在的交易對手的數量。諾思則主要從商品的多維屬性信息不對稱,人的機會主義動機,分工和專業化程度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威廉姆森的交易費用決定因素分析主要是針對事后的交易費用的形成。諾思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多為屬性與信息。
威廉姆森根據所有者擁有產權的完整性或殘缺性把產權分為三種形式,即私有產權,共有產權和國有產權。他還對共有產權的過度利用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并分析了共有產權向私有產權轉變的必然性。他認為,②簡單的治理結構能夠有效的應付簡單交易的需要,然而,隨著合約風險變得錯綜復雜,簡單的治理結構就會面臨壓力。在這樣的情況下轉向更為復雜代價也更高的以專斷取代規則的治理結構是企業增值的源泉。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1972年發表的《生產信息費用與經濟組織》一文標志著企業產權理論的形成。該文分析了了古典業主制企業剩余索取權,監督權和經營決策權安排給企業主,為什么是最優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解決企業內部的監督者激勵問題,提高企業績效。同時還指出,只有報酬嚴格按照個人生產力進行分配,才會對個人投入產生足夠的激勵。
巴澤爾將產權理論應用到其他領域,他還具體分析了反壟斷侵蝕、產權和盜竊的關系、發明創造方面的產權問題、價格信息方面的產權。他指出,③消費者與競爭者能否按照價格買賣產品,這種能力取決于他們自己能否簽訂并履行適當的合約。如果合同成本過高,買賣雙方按競爭性價格所得到的產權很可能就會喪失,掠奪性定價者就可以趁機攫取壟斷權力。
二、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也是制度經濟學研究的重要部分,其代表人物是諾思(Douglass C. North)。他將交易費用和產權理論應用于經濟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整個西方世界的經濟重新作出了解釋。他認為: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一種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有效率的產權結構是經濟活力的源泉。國家決定產權結構,因而最終要對造成經濟的增長衰退或停滯的產權結構的效率負責。意識形態是個人與其環境達成協議的一種節約費用的工具,其功能是弱化偷懶和搭便車的道德風險。它在很大程度上說明歷史上國家的不穩定性即國家的興衰。
他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從中世紀的莊園制度開始分析西方在興起過程中制度的演化。他認為:④當所有權還是不完善地規定或實施時,某些活動的個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就會一直有差異,這種差異的存在是因為現存政治經濟組織給定條件下,消除每一種外部因素的費用超過收益。無論發生哪一種情況,外部因素一直存在,直到經濟社會的變化收益相對于其內在化的費用增長為止。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中指出,⑤組織是有目的的實體創新者用它來使社會制度結構賦予的機會所確定的財富、收入或其他目標最大化。在追逐這些目標過程中組織會逐漸改變制度結構。在缺乏產權激勵時,市場規模是決定創新與技術變遷增長率最主要的因素。一個激勵結構的發展,從專利法、貿易保護法到其他用于提供創新報酬率的法律,也會導致發明行業的發展并會整合到現代西方世界的演進的經濟方式中去。
林毅夫認為制度變遷是人們在制度不均衡時追求潛在獲利機會的自發變遷(誘致性變遷)與國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產出最大化目標下,通過政策法令實施強制性變遷。戴維斯和諾思是制度變遷概念和原因的最早研究者之一。他們認為,一項新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夠出現,是因為人們對它的預期收益超過預期成本,“只有當這一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可望發現在一個社會內改變現有制度和產權結構的企圖”。
三、尋租理論
尋租理論思想的最早淵源,是1967年戈登·圖洛克(-Gordon Tullock,被稱為尋租理論之父)見于其所寫的論文《關于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他認為,完全競爭理論是對偏離競爭所導致的社會福利估計不足,實際上稅收、關稅和壟斷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大大超過了通常的估算。其原因是人們會競相通過各種疏通活動,爭取收入,即尋租;而在競相尋租的條件下,每個人都認為花費與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費用是值得的。布坎南的尋租理論主要探討尋租產生的條件、尋租的三個層次、政治分配與尋租等內容。
尋租有三個層次,一是對政府活動所產生的額外收益的尋租;二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三是對政府活動所獲得的公共收入的尋租。對此,布坎南舉了一個例子:比如對出租汽車數量進行限制,即只發放一定數量的執照。
經濟學者賀衛在《尋租經濟學》一書中,把政府創租活動分為三類,一是政府無意創租,二是政府被動創租,三是政府主動創租。
四、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又稱新政治經濟學或政治學的經濟學,是一門介于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它以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和刻畫政治市場上的主體的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對象是公共選擇問題,公共選擇就是指人們通過民主決策的政治過程來決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給和產量,是把私人的個人選擇轉化為集體選擇的一種過程(也可以說是一種機制),是利用非市場決策的方式對資源進行配置。所以說,公共選擇在本質上,實際上就是一種政治過程。
1962年,布坎南(JamesMBuchanan)與戈登·塔洛克(-GordenTullock)在其名著《一致同意的計算》中論證了在公共選擇中,由于
信息不對稱,一致同意需要極大的成本。⑥現實中的政治程序多采取間接民主制(代議制)或多數票原則(簡單多數或比例多數),但政府行為和政府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政治官員的動機支配……但多數原則是否就必然提供了合理性呢?或者多數人是否有剝奪少數人權力和自由的正義呢?這顯然是個爭論更深層次的問題布坎南認為,在相互沖突的主體間形成一致的規則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求其次,通過多數人規則來實現,這就必須理解多數人規則的實質:并不在于讓多數人接受而形成決策的規則,而在于讓所有人都接受決策的規則。布坎南認為,多數主義政治會導致多數人聯合體利用政府權力為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分配資源,對經濟和社會產生負面效應。他主張,放棄簡單多數規則,而建立一個可以包容更多人的規則,即一種“普遍性的限制”,從而使政治家在決策時按照公眾的利益公平的處理社會福利的分配。
五、利益集團理論
利益集團理論主要研究的是權力分配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所謂利益集團就是“那些具有某種共同的目的,試圖對公共政策施加影響的個人的有組織的實體”。利益集團的成員可以是普通公民、非贏利性組織、公共部門組織·也可以是尋利的廠商。 利益集團理論的代表人物是曼瑟爾·奧爾森(Mancur Lloyd Olson, Jr)。他認為:⑦如果社會中的典型組織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則該組織必然不肯增加全社會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更為可能的是它將為其成員在社會總利益中爭取更大的份額。在任何集團為其本身爭取社會總收入的更大份額時,該集團不會關心此種重分配對全社會造成的任何數量的損失。集體行動團體的廣泛性程度決定了其行為對該企業或工業效率的影響。當分利集團發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規模時,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圖使其成員限制在收入相近與貢獻相近的范圍之內。
在《權利與繁榮》一書中,他指出,⑧經濟成功要具備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對所有人都穩定且具有清晰的財產權利和公正的契約執行權利,另外一個條件是沒有掠奪行為。他還對科斯定理進行了修正,認為:科斯談判理論以及對談判起限制作用的交易成本問題并不能解釋強制契約執行的外部權利問題。他可以很容易擴展開來去解釋為什么那些想簽訂需要第三方強制執行契約的人需要這樣的強制性,以及為什么他們愿意為這種服務付費。但是,他不能解釋為什么強制性權利有時被用來強迫契約的執行以使市場運轉的更好,以及被用來攫取市場中交易的商品這樣的現象。
此外,在國家層面,奧爾森還分析了各國興衰的原因。在其《國家興衰探源》一書中指出,不同國家雖然都采取了市場經濟但是取得了不同的結果根本原因就是分利集團的影響。⑨當分利集團發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規模時,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圖使其成員限制在收入相近與貢獻相近的范圍之內。分利集團的擴大將增加法律的繁文縟節,強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協議的復雜性,并改變社會演化的方向。
六、總結
新制度經濟學在西方經濟學流派中是一支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改變了長久以來把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開創性地把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去研究,其核心理論就是產權和交易成本。并用交易成本的存在解釋了微觀個體經濟運行的規律。在宏觀領域用公共選擇和利益集團理論去解釋國家的繁榮興衰,并研究了國家層面的制度設計。尤其是中國改革開放取得了顯著的成果,進一步顯示了制度這個要素的顯著的生命力,引起了國內許多學者研究的興趣。但是,當前新制度經濟學還處在不斷完善之中,其許多理論依然缺乏定量化的分析依據。所以新制度經濟學的定量化可能就是未來發展的一個方向。此外,新制度經濟學在產權和交易成本界定方面很多會借助到法律知識的應用,因此法律和新制度經濟學的結合未來會更加緊密。制度經濟學在微觀個體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依托企業,如何將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具體的應用到企業中去也是未來發展的一個方向,制度經濟學和組織管理學的結合也會引起許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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