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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水情預警發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水旱災害,規范水情預警發布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及《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水情預警,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情預警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洪水、枯水等預警信息,一般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水情預警信號、預警內容等,水情預警信號附后。
第四條水情預警依據洪水量級、枯水程度及其發展態勢,由低至高分為四個等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即:洪水藍色預警(小洪水)、洪水黃色預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預警(大洪水)、洪水紅色預警(特大洪水);枯水藍色預警(輕度枯水)、枯水黃色預警(較重枯水)、枯水橙色預警(嚴重枯水)、枯水紅色預警(特別嚴重枯水)。
第五條水情預警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向社會統一發布。
全國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預警發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負責。
流域(片)內涉及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情預警發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機構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水情預警發布工作由省級水文機構負責。
紅色和橙色兩級水情預警發布需經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第六條水情預警由水文機構根據發布權限,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各媒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時播發、刊登水情預警信息,并標明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水情預警信息。
第七條有關地區和部門應依據水文機構發布的水情預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相應響應。社會公眾應及時做好避險防御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第八條非法或未按規定向社會發布水情預警的,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各流域、省級水文機構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流域(片)或轄區內水旱災害的特點,具體細化洪水、枯水等級預警標準,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并報水利部水文局備案。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增設凌汛、潮位等水情預警種類。
第十條本辦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情預警信號
水情預警信號分為洪水、枯水兩類,依據洪水量級、枯水程度及其發展態勢,由低至高分為四個等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水情預警信號由預警等級、圖標、標準三部分組成。一、洪水預警信號
1洪水藍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現期接近5年。 2洪水黃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現期達到或超過5年。 3洪水橙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保證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現期達到或超過20年。 4洪水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達到或超過歷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2)洪水要素重現期達到或超過50年。二、枯水預警信號
1枯水藍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接近旱警(限)水位(流量);
(2)30天來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4成以上。 2枯水黃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旱警(限)水位(流量);
(2)30天來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6成以上。 3枯水橙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常年同期最低(小);
(2)30天來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7.5成以上。 4枯水紅色預警信號
圖標:
標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歷史最低(小);
(2)30天來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9成以上。
備注:本標準中重現期為設計重現期或經驗重現期,資料系列長度一般應多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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