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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在1987年3月27日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隨著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國務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1號令發布施行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發布后,原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1)企業債券的定義
企業債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忖息的有價證券(不包括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企業外,仟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住所:企業債券的面額、利率,還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審批機關批準發行的文號、日期。
企業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人回本金,但是無權參與企的經營管理。企業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
(2)發行管理
國家計委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中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未經國務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突破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并不得擅自調整年度規模內的各項指標。
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回家計委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岡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3)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的條件
①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②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③具有償債能力;
④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⑤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6按條例要求制定發行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公布;
7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8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
9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10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可以向經認可的債券評信機構申請信用評級。
(4)企業債券的交易
企業債券的轉讓,應當在經批準的可以進行債券交易的場所進行。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不得以財政預算拔款、銀行貸款和國家規定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購買企業債券;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于購買企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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