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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20xx)39的若干意見》(中發號),建立健全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使用管理機制,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幼兒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學前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幼兒園建設175)標準》(建標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是指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舊城改造、新城開發和新建居住區應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公租房、安置房和易地扶貧搬遷等住房建設中按照規劃要求應配建的幼兒園。
第二章規劃與布局
第三條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以縣(區)為單位科學制定幼兒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居住區建設時,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
50001500城鎮居住小區人口規模達到人以上(或超過套住宅)的獨5000立區域或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的達到人以上人16口規模或住宅數的聯合區域,應配套建設所班及50001500以上規模的標準化配套幼兒園。對規模不足人或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區域,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合理布局配建幼兒園。
納入幼兒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但沒有達到配套建設標準要求的,采取單獨選址建設、改建、擴建等方式配置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幼兒園,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第三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開發建設單位是配套幼兒園建設的責任主體。各地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聯審聯管機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兒園立項、規劃、用地、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成本;將需要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約定要履行配套幼兒園用地、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當地縣級教育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居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要根據規劃條件和相關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部門的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予審查通過;對未能按要求配建幼兒園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套幼兒園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對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移交進行監管,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嚴格落實首要責任,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和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及時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嚴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存在配套幼兒園未按要求建設、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竣工驗收。
第八條教育部門要科學制定幼兒園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制訂普惠性幼兒園認定標準,主動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嚴格審查配套幼兒園布局、位置和具體建設指標,積極參與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管理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做好配套幼兒園的辦園行為、師資隊伍建設和招生、保教質量等監管工作;接收配套幼兒園后,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第九條民政部門做好配套普惠性幼兒園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十條財政部門要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和支持水平,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
第四章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配套幼兒園建設應嚴格執行《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以及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十二條配套幼兒園水電氣和消防與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統一配套建設;按規定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日內,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移交幼兒園所有鑰匙及規劃報建、竣工驗收、5%消防驗收等工程檔案資料,并預留不低于配套幼兒園建設總價的質量保修金。
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審核上述材料后,清點移交幼兒園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登記資料,申請人持相關權屬來源資料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確認相關權屬來源資料齊全情況下,應及時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配套幼兒園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質量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實施保修;超過質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配套幼兒園的使用管理,切實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財政保障、指導扶持、日常規范、資質審核、動態監管等工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各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補充部分保教人員。
第十六條配套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居住區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第十七條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配套幼兒園擅自拆改或閑置,嚴禁以出租、出售、轉讓、抵押等方式改變用途。對因城鎮建設改造確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兒園的,按照先建后拆原則,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不得影響或中斷正常辦園秩序。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要建立對配套幼兒園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國家和自治區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配建幼兒園達不到規定要求以及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不好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行政責任。對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調整配套幼兒園規模和位置、擅自改變用途、不按約定移交及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對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舉辦、管理、收費、使用、回收、補建等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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