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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和判斷執行案件的證據
執行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是執行人員對當事人及證人提供的證據和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則、方法鑒別真偽,確立證據的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民事證據規則》重點是針對審理過程中的證據運用,而對執行中的證據規定則較少。實踐中,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執行的重要步驟。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經營狀況、財產狀況、家庭條件、資金周轉等可能發生很大變化,執行人員只有以證據為突破口,查清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狀況,才能及時采取措施,掌握執行的主動權,避免執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審查判斷執行中的證據呢?筆者結合平時的執行工作,總結有以下幾點方法: 一、印證法。也就是將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分析,以驗證它們反映的案件事實是否相關,是否一致的一種方法。比如,房產與地產、車輛與證照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因此,我們在審查判斷證據時,不能只看某一個證據,而應將證據與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進行比較,分析?此鼈冎g能否互相印證,協調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證,則說明證據是真實的。反之,就是虛假的,或者是互不相關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例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而申請執行第三人時,對申請人申請執行第三人的證據,在審查判斷中,既要與被執行人的證據進行印證,又要與第三人的證據進行印證。只有查清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并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強制執行。再如,申請執行人舉出證據,認為被執行人有一臺小汽車可供執行,但僅靠物證還不能完全證明小汽車的所有權屬于被執行人,必須有相應的書證,如購車發票、車管部門所辦的證照或者有被轉讓的合法手續。只有書證與物證相吻合,才能作為有效證據,否則就不能執行。 二、質證法。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經常提出一些新的證據,對抗執行,為此可讓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來審查、判斷、確認證據。通過執行認證,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繼續舉證來說明其證據的證明力,又可以對相對方舉出的證據和人民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相互辯論和質詢。實踐中,許多案件就是通過“執行認證”的方式使當事人之間互相諒解,取得共識,和解執行或變通執行的。同時,要注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對相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只有經過質證,當事人對有關證據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確認。 三、對照法。即對相互矛盾的證據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證據進行對比,看它們對案件事實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斷證據的真偽或證明力的一種方法。一般說來,多個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基本一致的,則說明該證據是確實可靠的;反之,則說明證據存在一定問題,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比如,在調解案件中,當事人調解前后的態度是否一致,是按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積極想辦法履行,還是利用調解作為緩兵之計,甚至搪塞法院轉移財產,拖延執行。前者為真,后者為假。對于判決的案件,對被執行人判決前后的財產狀況,銀行存款情況和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家庭生活情況進行分析,以此判明被執行人是拒不履行還是確無履行能力。 四、綜合審查法。綜合審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種證據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的一種方法。證據的來源,有當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書證,也有物證等。因此,我們首先應當把證明對象各個方面的證據分別加以分析審查,以驗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然后,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把各種證據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對證明對象整體性的綜合判斷,以選擇最佳執行方案。比如,在審查假集體企業債務承擔的證據時,首先要對企業的資金來源,審批機關文件,經營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證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經營者或企業成員承擔假集體企業債務的責任及其份額。最后,還要對假集體企業與其主管部門或申報單位的關系的證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主管部門或申報單位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及范圍。對假集體企業債務證據的審查判斷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只有運用綜合審查法,系統分析相關的證據,才能確定直接責任人或其主管部門應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行實踐中,我們要注意將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提供的證據與審判階段提供的證據相結合。申請執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執行人則往往提供的是沒有償還能力的證據。雙方各執一詞,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證據,就不容易查清事實。如果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考察,就容易發現雙方矛盾所在及原因,執行人員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斷。 五、排除法。即通過對案件具體情況和相關證據的分析判斷,排除虛假證據。由于執行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們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片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偽裝成無履行能力;有的把資金隱藏起來而提供空賬號;有的轉移有價值的財產而將殘次產品拿來抵債;有的提供假證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歪曲和掩蓋案件的真實情況,企圖使執行人員作出錯誤的判斷。因此,我們在審查判斷證據時,要善于找出破綻,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偽存真,作出正確的判斷。 六、評估鑒定法。即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和專門知識、標準對某些證據進行檢驗和評估,以確定其真假。在執行實踐中,有些證據僅靠執行人員的感官和經驗是無法判明其性質和特征的,必須依靠評估鑒定部門才能作為執行案件的依據。因此,鑒定也就成了審查判斷某些書證、物證的必要手段。如汽車的成色,物品的價格,房地產的價值等,只有借助于鑒定或評估,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總之,審查判斷執行案件證據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補充,相輔相成的。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運用,只有正確地運用證據,并從中找出收集執行證據的基本規律,那么,我們執行起來就會得心應手,事半功倍,執行工作也將一定能有一個新的突破。【如何審查和判斷執行案件的證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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