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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案件調查報告范文
長期以來,公安偵查機關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壓力,以及源自于維護社會穩定而來自社會與行政方面的雙重壓力,造成了偵查工作的目的就是為了破案的單純化認識,只要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偵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對證據的全面收集固定卻失之偏頗,難以達到公訴對證據的標準要求,忽視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要求,
關于案件調查報告范文
。20**年以來,公安機關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的案件214件439人,無一直接起訴,經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礎,決定著實體法的適用和訴訟的結局,沒有證據,就無法確定犯罪事實,也就無從以犯罪事實為依據定罪量刑。通過以上數據不難看出,在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中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一、證據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物證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痕跡的提取、比對和指認不重視。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對多處血跡僅提取幾處,對現場遺留的痕跡認為沒有價值而不進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跡不進行比對、指認,在審查退回補充證據過程中,有部分物證、痕跡因保管不善,而無法進行比對、指認、鑒定,而影響了整個案件的認定。
二是在實踐中,因物證的提取不規范,對物證的數量、外觀特征記錄不準確、黨支部工作計劃完整,導致物證失去證明力。物證隨著犯罪行為的發生或實施而產生,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必然的客觀聯系,但同時物證又是不會說話的證據,它不能“講清”自己與案件有何聯系,如果物證的獲取和固定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會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對犯罪工具指認不重視,有的有扣押清單而沒有指認,或者經過指認但沒有筆錄和照片。
2、書證及復制相關文書中存在問題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不注意收集書證等間接證據。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為隱蔽性較高,更應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動的書證,車、船、機票,銀行存款單據、匯款單據等。在審查起訴案件中還存在書證及復制相關文書因缺少證明其與原件相符的客觀性,而不被法院采納。例如,二人共同殺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獲時,應復制法院采信的證據,并應由法院證實復印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在復制照片的過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認的方式進行復制。
3、訊(詢)問方面存在的問題。常見的情況有筆錄首部時間、地點、偵查人員的姓名、被訊(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等欄目沒有正確填寫或者填寫不完全,例如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或者是結束時間早于開始時間、訊問被告人的時間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
措施的時間等,與其他證據內容沖突,給證據的采信造成困難。公安機關調取言辭證據時存在交叉訊問,一人提訊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訊問、一人提訊違反了該案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于違反程序取得的言詞證據是不予采信的,違反程序取得的言詞證據輕者造成該證詞本身不被采信,嚴重的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認定。
4、搜查記錄,扣押物品清單存在的問題
公安機關制作的部分搜查記錄扣押物品清單程序不合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證,應當有見證人在場并簽名蓋章;扣押要有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場并簽名蓋章。公安機關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記錄、扣押物品清單缺少見證人的見證及簽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場及簽名,主要原因還是對程序法不重視所致。另外,公安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對作案現場進行指認,并制作指認筆錄。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動指認形成的,指認筆錄在證明犯罪方面起著較大的作用,但個別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最終影響了證據效力,不能及時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造成了該證據無效。
5、辨認方面存在問題
一是應做辨認而沒有做辨認。例如,被告人在公廁內殺害被害人過程中,證人劉某、張某一同到公廁上廁所,看見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兩名證人對被告人進行辨認應該是認定左某犯罪事實的關鍵證據。
二是辨認時間不及時,待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時,才進行補充辨認,對辨認的效果和對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響。
三是辨認的程序存在問題,如被辨認人人數少于規定的人數,另有一起案件從被辨認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顯與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較小。
6、鑒定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應做鑒定而不做鑒定。個別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供述其有精神病史,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對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而未鑒定,結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經鑒定犯罪嫌疑人無刑事責任能力,導致訴訟周期拉長和訴訟資源的浪費。
二是鑒定不全面。個別案件的鑒定僅是對部分現場提取物進行鑒定,不能完全反應案發現場的狀況,對法官的采信造成影響。
三是鑒定不及時、鑒定時間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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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案件調查報告范文》(http://salifelink.com)。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審查時,均沒有對現場的血跡及其他痕跡進行DNA鑒定,也沒有對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在退回補充偵查過程中提出以上鑒定內容,又由于基層偵查機關無法進行此類鑒定,而送到省公安廳或中國刑警學院等處鑒定,致使鑒定時間過長,甚至出現案件已到審查期限,鑒定結論仍未作出的情況。二、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過分夸大口供的證明力,輕證據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偵查人員認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視了后續偵查取證工作,導致有的物證不及時提取,有的重要證人的證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馬虎,證據存在許多疑點和問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有極大的主觀性和可變性,忽視證據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對間接證據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鏈條。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證言適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該共同犯罪案件的當事人,都與其所作陳述的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陳述可以相互印證,但不能互為證人證言。但在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中,卻存在著對共同犯罪案件,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無其他相關證據印證,一些偵查機關、偵查部門認為同案犯的口供對其他同案犯來講就是證言,多個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認為是單純靠口供定案,認為既有口供,又有證言印證,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證重點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視了對其他物證的收集,結果影響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證作多個證據適用,靠孤證定案
所謂孤證,是指單個孤立存在沒有其他證據給予佐證的證據。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絕對的孤證。如 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任何間接證據印證,被告人又不承認,不作有罪供述。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就是一個孤證。二是相對地孤證,即相對于多個來源、多種形式的證據來講,仍是孤證。如多個傳來證據,來自同一個源頭,仍為孤證。
孤證不能定案是指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力之有無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該證據本身得到證明,而必須通過對證據本身的情況、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有無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證、證據在全案證據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如果一個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項證據,如 案僅有被害人陳述等,絕對不能定案。
但在偵查機關移送案件中,一些辦案人員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當作多個證據來適用,反復訊問,反復做筆錄,認為這樣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來源的證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證,以為這樣的證據多了,就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實際上仍是孤證,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傳來證據再多,只要來源是一個,均屬于同一來源的“孤證”,只要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能定案。
4、過分強調主要情節,忽視案件細節
現在不少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證據、事實的認識僅僅停留在靜止、宏觀和有利于自己的層面。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證據缺乏就無法構成證據鎖鏈,證據形不成鎖鏈就無法定案,因此,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對每一個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真實性逐一做出甄別和評判,只有這樣,才能對案件的事實做出客觀公正的認定。忽視任何一性,忽視任何一個案件細節,都有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認定。
三、現行的偵訴關系并不合理,偵訴各自為政的傾向比較明顯。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體諒不夠,抵觸情緒不少。表現在訴方對收集證據的難度體諒不夠;偵方對退回補充偵查存在抵觸情緒,認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補充偵查解決實際問題不夠。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溝通,文來文往較多,人來人往較少,導致偵查收集的證據起訴時用不上,而審判所需要的證據又沒有調取,使得疑難案件增多,降格處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偵察部門不能對檢察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進行全面分析,偵查人員對需要收集的證據理解不夠充分全面,不知道補充的證據可以說明什么問題,僅是簡單的從形式上進行補充,甚至有些補充的證據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壞了原證據的說明力,為案件的認定增加了難度,更降低了訴訟效率。
四、解決偵訴關系的幾點建議
1、充分行使自行補充偵查權,公安機關全力配合。自行補充偵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續,節省了案件往返時間,縮短了辦案周期從而提高了訴訟效率。公訴人員出于對案情、證據的全面把握,從公訴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證據,自行補充偵查有助于保證收集證據的質量。偵、訴之間在案件定性、有關事實、情節上的認識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補充偵查也有助于解決與偵查部門之間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補充偵查有困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全力配合補充證據。
2、完善公訴引導偵查機制。庭審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也強化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這就對偵查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引導偵查取證是公訴機關為確保公訴質量,完成指控、證實犯罪任務,就刑事證據標準向偵查機關提出建議和要求,引導其偵查和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對重特大案件的公訴引導偵查取證機制。
3、完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對于訴方而言,要明確退補案件的程序條件、事實條件、證據條件,規范補充偵查提綱的制作,要盡可能詳細細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對于偵查方而言,要認真對待訴方的退回補充偵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證據及補充證據的證明力度及證據體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證據的排除,盡量做到一次退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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