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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現狀及其思考論文
近來,關于著作權使用費的糾紛層出不窮,人們直接的想法是應亟待提高整個社會的著作權意識。當然,這點固然非常重要,但我們必須承認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更為基礎。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應被重視起來,國外幾百年的經驗已經表面這樣一個機構存在和運作對于聯系著作權人和使用者有著重要的意義。
我國新修正的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同時第二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是我國建立著作權管理組織唯一的法律依據。法律雖然授權國務院作進一步的規定,但至今尚未出臺。因此,在具體的集體管理組織構建及運作過程中沒有具體的規則作為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展。
一、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現狀及分析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已經在實際的集體管理體制上對音樂作品和非音樂作品進行了分類管理,音樂作品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非音樂作品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管理。筆者認為這樣的現狀也許會出現管理分散,但考慮到音樂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若干年成熟的運作,所以這種模式可以維持。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協會實行會員制,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音樂著作權人,包括作曲者、作詞者、音樂改編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都可以加入協會。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加入協會,但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是作為出版者和錄音者,而是作為音樂著作權人參加協會(比如,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前段時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們法院對卡拉OK歌廳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權使用費做出支持判決。的確,歌廳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應付費,這符合我國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但問題是,他們如何付費?通過什么樣的渠道付費?額度是多少?這些問題都得不到答案。可以說,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這種情況的存在。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廳的付費對象是某唱片公司,實際上此判決保護的是鄰接權人的權利。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有鄰接權人集體管理組織,雖然中國音像協會有建立此類組織的意向,畢竟他們在出版者領域有一定的優勢,但在實際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難。例如,(1)對作品使用人的收費額度難以確定。鄰接權人錄制出版作品的成本遠高于作者,這勢必導致其收費也會相應提高,面對現有的社會狀況,具體操作情況令人擔憂。(2)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費后,如何與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3)網絡環境對出版業的沖擊,以及缺乏相應規范,使得鄰接權的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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