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體制的回顧與評價論文
海事司法體制是國家統一司法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以海事法院對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等案件依法審理和判決的訴訟活動為主要特色。隨著加入WTO后海事審判重要作用的日漸凸顯,回顧和客觀評價海事司法體制已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海事司法體制的歷史回顧
濫觴于1984年6月1日的我國海事司法體制,以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和武漢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為標志;其后,又有海口、廈門、寧波和北海四家海事法院相繼成立。十八年來,隨著海事審判和海事法院的持續發展,截至1999年8月19日以北海海事法院的掛牌成立為標志,我國業已形成了分布合理、管轄區域覆蓋中國沿海地區和長江水域的“海事司法網絡”,從而基本完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海事司法體制雛形的構建。
海事法院成立伊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即對其體制問題作了概括性規定,其后又作了若干補充。總體而言,我國海事司法體制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監督指導全國海事法院審判工作。
198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交通運輸審判庭,負責對全國海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其具體職責是: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審判庭,負責審理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疑難海商、海事第一審案件;審理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海商、海事上訴案件;審理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海商、海事再審案件。同時,交通運輸審判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庭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監督指導權,即監督各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一、二審案件的審判工作;指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跨海域的海商、海事方面的案件管轄;協調海事法院與地方各級法院及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對海商、海事審判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指導審判實踐。交通運輸審判庭成立以來,創造性地完成了以上工作,而最杰出的成果則是實際主持起草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起草并獲通過的法律。隨著新世紀大民事審判格局的確立,交通運輸審判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四庭,其職能作了相應調整,但對海事審判的監督指導功能不但沒有改變,相反,該功能還相應地得以強化。
2、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是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審法院,并對各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我國海事司法體制的現行建制是“三級二審終審制”,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于中級法院,不設海事基層法院,其上訴審法院為其所在地的各高級人民法院。目前一般是在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設一個組,負責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審工作,同時也負責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審工作(但實踐中一審案件都由海事法院負責)。在監督指導方面,高級法院主要是根據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給予海事法院以審判監督和指導。監督和指導的形式既可能是發布書面的規范性文件,如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就北海海事法院收案范圍而面向全區各法院所發的文件,也可能是口頭形式進行直接的監督指導。
3、海事法院負責轄區內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審工作,并接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
隨著北海海事法院在1999年8月19日的掛牌成立,我國沿海主要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之多,為實現2010年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標奠定了物質上的基礎。
本著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都力求精簡的原則,海事法院內一般設有告申庭、海商庭、海事庭、執行庭、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和法警隊等機構,人員配置大約為40人至60人。1984年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由中央委托交通部組建,并由交通部所屬的港航部門作為代管單位進行管理,形成了行政主管部門甚至于企業管理海事法院的體制(1990年后成立的四家海事法院不存在這種體制問題)。這一體制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起到過積極作用,但終究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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