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正義
“自古至今,人類社會盡管對正義有無數不同的解釋,但普遍認為這是一個崇高的價值、理想和目標。” 正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Justitia,其基本含義是公平、公正。正義的實現方式很多,但普遍認為通過司法實現正義“優于實施正義的其他任何形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正義是司法活動最根本的價值目標,也是人們對司法的終極企盼。司法的具體實施者是法官,因而法官就自然成為司法正義的掌門人。英文中大法官稱為Justice,該詞含有正義、公正之意。由此看出,法官與正義有著淵源的聯系。在西方人眼中,法官是正義的化身,正義被“普遍認為法官和執法者所應具有的品質。”因此,司法正義的實現要求法官不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更需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操,而正義的品格是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成分。正如臺灣著名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所言,“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其為重要。”德國法社會學創始人愛爾利希宣稱,“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一方面,即使立法存在著不公正和缺陷,公正的司法也可以矯正這些缺陷,從而使立法的正義價值最終得到完整的實現。另一方面,良好的立法由于不公正的適用會造成壓迫和暴虐,即所謂的“歪嘴和尚念壞了經”。司法正義要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正確地適用法律,準確地認定證據,努力發現客觀事實,公正作出裁判,從而使法的正義價值得到充分實現。在遇到法無明文規定或立法不完善而又得不到任何歷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導時,法官應當根據法的精神和正義的理念,確定最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英國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丹寧勛爵說,“自己作為法官的基本理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對程序正義的形象描述。意思是說,法官對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僅要在裁判結果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還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的公平和正義。一份判決即使結論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判決過程是不公正的,同樣不能使人信服。程序正義有兩個基本要求,即“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法官作為止爭息紛的裁決者,必須做到不偏不依,平之如水。“法官對于糾紛的任何不當介入,都會必然導致正義天平的失衡。”完整的司法正義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
司法正義要求法官必須具有超然的心境。在具體司法的過程中,法官必須經常對相互沖突的利益作出抉擇,作為生活在社會中的一員,在作這種抉擇時,不可避免地會受其自身本能、傳統信仰、后天道德理念和社會世俗等觀念的影響,在由人治向法治社會轉型時期尤其如此。為了捍衛正義和法律的尊嚴,法官必須摒棄個人私欲,超脫世俗的壓力,廉潔奉公,剛正不阿,做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域。
正義應是法官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法律代表著公平和正義,法官選擇了這個職業,也就意味著其在法官職業生涯中選擇了公平和正義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追求。一名優秀合格的法官,應努力走出自身的局限和觀念上的壓抑,去探求法的終極目的和價值。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只有當其自身的正義理念與法律中蘊含的正義價值相吻合時,法的正義才能夠被發掘,進而得到實現。“對于法官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實現法律,而是實現正義。”法官完美的人格、公正的理念和超然的境界,將賦予法律正義和社會秩序新的生機。
法官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