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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適用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信用證是最常見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信用證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單證作表面的審查,而不審查貨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利用信用證的這一特性進行詐騙活動。本文簡要分析了信用證的特點、信用證欺詐產生的原因,就國際貿易實務中如何防范信用證欺詐以及在發生信用證欺詐的情況下,如何進行有效的法律救濟作了初步的研究。
關鍵詞:信用證 欺詐 防治 法律救濟 禁令 違法例外欺詐例外
一、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內涵及理論基礎
(一)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規定,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通常是進口商即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自己或授權另一家銀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由于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起到安全保證、資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現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最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證主要有三個特點。
1 、獨立抽象性。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是指銀行只負責審查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單證之間,單單之間相一致,銀行即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責任,而不論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UCP500第三條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并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的付款、承兌并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下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索賠或抗辯的約束。”該條旨在明確開證行不得利用單證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信用證其他當事人。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是買賣合同,但銀行與買賣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的付款、承兌、支付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
2 、信用證交易的標的物是單據。對于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
3 、銀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根據信用證取代買方承擔了作為第一付款人的義務,日后只要賣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也能從銀行得到付款保證。這樣,銀行提供了遠優于進口商個人信譽的銀行信用,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來說,使賣方風險大為減少。
(二)信用證欺詐的種類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發到一定程度的歷史產物,它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它國際結算方式相比,由于銀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強,這是買賣雙方樂于采用信用證結算的主要原因。但是,從上文有關信用證的理論來看,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并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付了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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