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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體制改革的整體性及其對體制改革決策的要求論文
本文認為:體制改革最突出的特點是它的整體性,這一特點增加了體改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它要求體制改革的決策必須實現最優化。滿足這一要求,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現實的。針對目前體改決策的問題,實現體改決策最優化,必須要統一行使行使決策權;將決策表現為法律;并要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程序本身的法律化。
我國正在進行的和將要全面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是一場意義深遠的社會革命。從國內方面說,它是在總結五七年反右擴大化以后一系列錯誤決策帶來慘重損失的教訓的基礎上的抉擇;從國際方面說,它是在新技術革命到來之際所作出的關系到中華民族前途命運的抉擇,是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之間、社會主義制度的各個國家之間的一場緊張的競爭和競賽。所以,體制改革只能成功,不允許再次失敗。而充分認識體制改革的整體性特點及其對體制改革決策的要求,對于取得體制改革的最后成功,則具有重要意義。
整體性是體制改革最突出的特點
整體性是系統科學中常用的概念,它的基本含義是:存在于萬物之中的任何一個系統,既有其內部各子系統的相互聯系和作用,又有該系統與外部環境的相互聯系和作用。對任何一個子系統的任何改變,都必然要引起其他子系統、系統、系統外部環境的相應變化。舊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是一個大的系統,體制改革實質上是從這樣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進行的:一方面對系統內部的某些子系統、要素加以改變,一方面將各要素、各子系統重新排列組合,使系統環境相應改變。這樣,新的體制,也即合理、高效運行的系統、要素才能形成。因此,某一局部體制的改革,必然要引起其他的體制、整個體制以及體制之外的環境的相應變化。牽一發而動全身,在體制改革與以往的社會革命相比的不同特點當中,整體性是它最為突出的特點。
一、體制改革的整體性特點在正在進行的體制改革中的表現。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體制改革主要是繞著經濟體制進行的,一直稱作“經濟體制改革”。但九年來的實踐表明,經濟體制的某一部分的改革與其他部分的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及精神文明建設等是不可分割的。按照“七五”計劃,當前的體制改革是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展開的。所以,企業體制的改革已經在全國各地蓬勃開展。由于企業體制是建立在社會化大生產之上的,所以,與農業體制相比,它的改革就更為明顯地表現了體制改革的整體性特點。
㈠沒有其他方面的同步和相繼的改革,企業體制改革的預期目的無法實現。
企業體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活力,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但是,市場體系如果不同時建立和完善,企業缺乏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就無法在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不但不能獲得商品生產者的活力,甚至會出現排斥市場、依附行政機關的不正常現象。而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又需要國家的計劃、物資、價格、財政、金融等方面的管理體制同時和相繼地進行改革。所以,企業體制的改革離不開其他經濟體制的改革。
增強企業活力,必須要改革國家對企業實行直接控制的管理體制。這又涉及到政府與企業的權限如何劃分、企業干部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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