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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探究論文
摘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穩定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勞動法》20條第二款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定過嚴,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和穩定社會關系;诖宋覀儜磾U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并將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為無固定勞動合同加以保護。
關鍵詞:無固定勞動合同工 事實勞動關系
引 言
在討論這個話題之前讓我們先看個案例:某甲于1985年從農村招工至城市一家公交公司任駕駛員。1996年國家實行用工勞動合同制度。公交公司于其簽定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這樣一直到了1999年,公交公司通知他等合同到期后就不在與其簽定勞動合同了。甲不服認為他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提出與公司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交公司不同意,于是甲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甲的請求,公交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最后一審和二審都沒有支持甲的請求……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他主要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定問題,那么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是我們所關注的問題。一般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可以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終止①。①從以上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下特征:(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下文將對這種形式的勞動合同作詳細探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
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為了穩定勞動關系,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都特別注重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的法律篇明確的提出了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一般不規定確定的期限。即雇員一般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定作了相應的限制。該法第L-1-1條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允許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行終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已最終離開,且此事已提交企業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委員會 的情況下,交員工代表處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上崗,需要人替代。(2)具有季節性的工種或者在法令或集體協議或協定確立的某些行業內,用于行業活動的性質及其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② 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第9條也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訂立定期契約,有繼續工作者為不定期契約!庇纱丝梢钥闯鲆恍﹪液偷貐^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勞動合同只是例外。
對于我國而言,從建國初期逐漸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長期以來,固定工是我國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勞動者就業和社會主義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著統的過死,包的過多,能進不能出等弊端。③ 因此,這種形式的無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勞動合同制所取代。
此后,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痹趧趧硬俊蛾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解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指不確定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還是 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于勞動法第20條的立法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節錄)五,草案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為期限,許多企業只與職工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用完職工年輕時的黃金年齡段,即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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