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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在依法處理期間,用人單位轉移財產逃避責任應如何處理
案例介紹: 甲企業是鋼材制造企業,乙于二00三年進入該企業從事成品鋼材出爐的操作工(注:未簽訂勞動合同),二00三年九月的某一天,乙在操作過程中不慎被高溫成品鋼材穿透左下肢,事故發生后乙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腓總神經損傷、左足全肌癱瘓。出院后乙則按《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的鑒定,但在勞動行政機關進行上述程序過程中,業主為了逃避該工傷責任的承擔,將企業全部資產隱惹轉移,后乙雖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為傷殘六級,但由于企業現已無任何資產可供執行,加之無法查找到業主的下落,故乙的工傷保險待遇無法得到實現。 處理中現確無法避免的風險: 甲企業在轉移資產過程中,勞動部門雖曾出面予以干涉,但由于勞動部門沒有相應的強制措施權力而顯得無能為力;乙也曾試圖在法院通過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方式對甲企業的財產予以查封,而按照民訴法訴前保全的規定:訴前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須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自行解封;而如欲行訴訟保全則必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法律又規定了工傷事故的處理必須適用仲裁前置程序,因而也無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通過訴訟保全去查封甲企業財產,以達到日后可實現工傷處理的財產目的,因此只好眼睜睜地看著業主是明目張膽地轉移其資產。二00四年五月經溧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企業應支付給乙工傷津貼、誤工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賠償計人民幣50000余元且已生效,甲企業未能自覺履行該裁決書義務,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甲企業現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甲企業實際出資人又無法找到加之甲企業又未繳納工傷保險基金,法院遂作出中止執行的決定,故該乙的合法權益依法也難以得到保護。 針對上述類似情況筆者認為主要存在的問題: 1、職工的法律意識不強。由于目前就業形勢比較嚴峻職工求職心切同時又處于弱勢地位,而用人單位雖在招工簡章寫了試用期限和簽訂勞動合同,但一般都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采用口頭的所謂君子協定,職工一般也不敢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與自己簽訂書面合同,同時職工在日常工作中也無收集與用人單位之間足可證明相互用工關系的其它間接證據的主觀意識,這樣就給職工今后的維權設置了重大隱患和障礙,致使許多雖在用人單位勞動但勞動過程中受傷后卻因相關證據不充分而無法得到勞動部門的法定確認;2、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的主動積極性不高。由于許多用工單位并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用工合同,一旦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后單位也不愿主動申報,而受傷職工當時一般均無能力去申報,等傷情好轉后自己想主動申報時,往往又因手頭缺乏有效勞動關系的證明,又由于現今勞動部門確認工傷的前提必須是有明確的勞動關系,因而即使主動去申報有時也會因自己提供不出書面勞動關系證據從而難以得到勞動部門的法定確認;3、用人單位依法自覺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積極性不高。我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雖然有用人單位應按工資總額此例繳納保險費用的規定,同時也有職工因工受傷應當享受保險待遇的規定,但就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真正按照規定主動自覺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卻并不太多,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根本就不愿意也不去繳納這筆費用。4、政府行政監督體制或行政執法措施尚不盡完善。雖然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確立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強制性保險,也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企業繳納各項保險基金實行法律監督,但如出現用人單位不主動繳納各保險費用時,行政監督部門并無有力的干預手段和措施,因此許多企業則一直我行我素勞動行政部門也沒有什么有效手段去制止和處理,同時許多地方均實行辦理和收費管現兩分開,即手續辦理在勞動保障部門,收取費用在當地稅務部門,許多企業為掩人耳目也到勞動保障部門去辦理好職工的全部保險手續,但并不實際去繳納應繳費用,實際上該類企業的所為確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嫌,而勞動保障部門只要企業在本單位辦理完了保險手續也就不會再追究該企業是否去實際繳納各項費用,因為收費是稅務部門的事,而稅務部門對保險費用的收繳一般都是采取由繳費單位自己上門繳納的方式,不可能去到各應繳費單位或個人的門上去一一催繳,因此該兩者之間的操作間隙給了不愿繳費或不及時繳費單位可乘之機,同時也顯得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能量有所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尚應在行政監督和執法力度上加強如下措施: 1、加大保險強制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體職工勞動用工關系合同書面化的意識和概念,同時也使社會保險的政策進一步深入人心,以進一步提高企業和職工的法制意識、投保意識、參保意識;2、加大行政監督復蓋面,將企業用工合同書面化及投保參保和生產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實行并行運作以相互牽制,如工商部門對企業年檢時可將是否已簽訂勞動合同和繳清各項保險費用作為合法經營項目列入檢驗條件,政府對企業年度評比時將是否用工合同化和繳清各項保險費用等作為評比先進的條件等等;3、 政府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對那些不自覺繳納保險基金的業主予以從重處罰;4、加強立法逐步建全法律,消除法律和行政法規間相互矛盾和不協調之處,如本案案例中所反映的正在進行工傷處理過程中或正在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時無法請求財產保全救濟措施之情形等,考慮在工傷等勞動相關事項處理過程中或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當發現業主有轉移資產情形出現時,勞動保障部門有權作出類似與人民法院訴訟保全方式的決定并提交人民法院執行,或在該程序中增加可申請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程序,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程序中也可增加申請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程序,以此來保證依法認定的工傷和工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得以執行到位,從而能使依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這個口號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 ··· xx同心園律師事務所 ······· xxx xxx ······· 2004.7.29【職工工傷在依法處理期間,用人單位轉移財產逃避責任應如何處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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