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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
【摘要】一到節假日尤其是一年一度的春節,中國就會迎來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有的人口大遷徙,此時壓力最大的是鐵路系統。望長城內外,大包小包,大河上下,人流濤濤。須鈔票,看人山人海,一票難搞。這就是目前我國最大節假日鐵路運輸的現實。春運火車票購票難,不僅存在行政管理、技術滯后等原因,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問題,我們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這一問題不難發現,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而這一原則在火車客運合同中一直沿用,但是這種沿用我們越來越發現他的問題所在,因而有必要對合同自由原則進行限制,尤其是火車客運合同領域,并找出一定的解決方案,以緩解春運火車票購票難的問題。
【關鍵詞】合同自由;春運;火車票
春運以及重大節假日火車票購票難是最近幾年來比較突出的一個社會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從合同法角度觀察,該問題與合同自由原則息息相關。
一、合同自由原則的特點
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它有以下特征: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訂立環節自由,可以選擇簽訂或者不簽訂以及與誰簽訂合同。二是合同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體現為履行環節限制,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或者有利于合同目的實現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時合同自由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三是合同自由原則要受到嚴格的約束,主要體現在責任承擔環節,在承擔責任時必須受到合同和法律的約束,不能行使如何自由權。
二、合同自由原則適用的范圍
合同自由原則一般而言在合同的訂立環節中體現的較為充分,而履行環節和責任承擔環節合同自由原則所發揮的作用并不大。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范圍包括:合同標的;數量;對質量的約定;對價款、報酬的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點;合同履行的方式;違約責任的承擔;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幾個方面。在這些方面,當事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任意約定。
三、從鐵路客運合同看合同自由原則
火車客運合同從表現形式上屬于格式合同,鐵路系統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服務,而這種服務卻是事先確定好的以格式化表現形式存在的一種服務方式。合同自由原則在客運合同領域內的表現特點如下:一是形式上相對自由,對于鐵路運輸企業而言,公布的各列車的車次時刻表屬于格式化的服務方式,除執行國家政策或者因為實際運營中的客觀原因之外不會變更,更不可能與當事人協商變更,而作為客運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乘客而言,只有被動選擇乘坐與不乘坐、乘坐哪個車次的自由,而無其他與運輸方協商的自由。二是合同訂立時會受到制約,這是實質性的,主要體現在乘客購買車票時會受到目前通訊手段的限制,例如打不開購票網頁、購票熱線電話打不進入,這些實際困難制約了乘客自由權的行使,影響了自由權的發揮。
四、春節火車購票的限制
火車票是鐵路客運合同的憑證,而鐵路客運合同與普通的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有相同之處也有巨大的區別,最大的區別在于該合同不僅關乎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還寄托著億萬中華兒女每逢佳節對親人的思念。從中一點來看,對客運合同進行適當約束、對火車購票給予限制是必要的。多年來,鐵路部門對于火車購票出臺了眾多限制性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原則,例如實名制購票、一個人最多購票限制等。從合同法的角度觀察,對購票進行適當約束實際上就是對合同自由權的限制,屬于合同自由的例外情形,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能夠使大多數的乘客獲得公平的交易機會。二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購票難的問題。三是能夠合理分配火車票資源從而使鐵路運力發揮最大效用。基于以上幾點考慮,我國春運期間以及重大節假日期間對火車票購票進行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錯時投放車票與合同自由的例外
雖然目前鐵路部門在春運期間實施特殊的鐵路運營政策,這些政策均屬于對合同自由的限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春運購票難的壓力,但是我們可去除的看到,春運一票難求的現象依然存在,購票難并為消失,而且由于網絡技術的應用使得農民工群體購票更加困難,農民工兄弟坦言,以往排一晚上的隊買票還有可能買到回家的車票,現在采取網絡購票后,一放票二十秒內一趟車的車票就被全部賣光,排隊也沒有用。實踐中火車票采取網絡、電話、窗口三種途徑購票。若只三種途徑采用同時放票的辦法就會出現頃刻間所有的車票都被售馨,這樣做雖然符合合同自由原則,但是不利于車票資源的合理分配,從某中程度上講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而有必要突破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春運火車票已方面體現為購票難,同時又會有大量的退票產生,原因很簡單,就是有很多人采取為了保險起見,先買“保底票”然后再買“優質票”,這樣一個人多次利用網絡資源進行重復購票的行為已方面對網絡運營會造成一定壓力,另一方面會導致資源分配不公,侵占其他途徑購票者的期待利益。要解決這樣尷尬的局面,可以采取“多途徑錯時投放”的辦法,即:首先,網絡、電話、窗口三種途徑,根據平時購買火車票的數量,算出投放比例,按照比例在三種途徑中投放火車票,互相不擠占車票資源,這樣就保證了各種途徑中均有車票,不會出現放票二十秒所有車票均被網絡一種途徑全部搶光的情況。其次,無論哪種途徑均應采取分時勻速投放的辦法,每天投放一定數額的車票,保證了每天都有車票投放,使得哪一天購票購到票的幾率是一樣的,這樣就防止了乘客因提前搶票而過度浪費資源。再次,開車前最后一天將三種途徑合一,可以保證剩余車票全部售完。
六、小結
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但是造成不公平時可以適當突破,春運火車購票亦應當作為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來處理。采取“多途徑錯時投放”的做法可以在現有資源下,實現票額分配效率最大化,同時也可以使社會公正得以回歸,以彰顯法律政策的人文關懷品質。
作者簡介:
陳昊博(1975.11—),男,漢族,河北省懷來縣人,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民商法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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