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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司法改革研究》
從前,司法制度問題很少引起主流法學界的關注。其中原因,除了法制建設過程中通常對立法建構更重視外,還跟傳統上規范法學的主導地位以及法律學科自身的分類有關。司法研究并非法學的分支學科,雖然憲法、法理學、訴訟程序法以及法律史等領域的學者都有所涉及,但是學科劃分開辟了視野,又遮蔽了視野;仿佛探照燈,強烈的光柱無法避免明顯的死角,令我們對司法制度這一法律秩序中至關重要的因素難以展開深入的研究,從事法律學習的人們在知識和技術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方面的缺陷。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進入司法研究這個領域,司法改革成為各種學術研討會的主題,大量論文、著作涌現出來,并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也加入到司法研究的學者行列中,而且出手不凡,一下子就是五十萬言,這是很令人興奮的事情。
本書是時下關于中國司法改革最全面的著作。書分兩編,凡十三章,第一編總論,涉及司法制度而不只是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論問題,例如司法權的性質、程序公正、司法獨立、司法權威與司法民主等等。第二編則分門別類地對改革所涉及到的各方面問題作了細致的闡述。這樣的寫作布局表現了作者宏大的視野和勃勃雄心,而且也為讀者全方位地理解司法制度以及中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框架和基本的知識基礎。
當然,體系宏大本身未必總是優點,因為體系化的敘事總需要作者提出一種新的核心理論,并且由于這個核心理論從而使具體問題有了與前人不同的解讀。體系化理論是對常規的突破,它不拘泥于細枝末節,又能夠獲得局部與整體之間的和諧。與此同時,不拘細節并不是無視細節;理論家的論證也需要歷史家的功夫。在今天這樣一個學術分工越來越細化和深化的時代,追求體系化和全方位可能意味著不得不在一些作者平常缺乏研究的領域里依賴二手資料,而且容易出現鑒別能力方面的困難。在本書里,我們看得到這樣的例子。例如在涉及中國古典法律制度時,對行政、司法諸權合一的歷史成因和權力形態的解釋(頁4-5,98-9,等等),對于所謂中國古代判例法傳統以及對現行判決拘束力的論說(頁255-256),中國古代已經有“陪審思想”的說法(頁384注2),涉及我國現行憲政體制時不斷地將其稱為“議行合一”體制(全書至少六次),司法現代化的命題及其論證(頁40及以下)以及在論述英國司法制度的發展歷史時作者所表達的見解,都因為所依據資料或論著本身所存在問題而弱化了相關論證的說服力。盡管如此,作者還是在許多方面顯示了他的洞察力。給我留下較深印象的地方包括我國何以應當更多地借鑒對抗制(頁314及以下),現行司法管理制度中面臨的法官素質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悖論或惡性循環(頁318,321,465等),判決理由在司法決策中的價值(頁352-354),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關系如何合理化(頁119-120,456及以下),等等,作者的解說不僅具有相當強有力的理論和邏輯的力量,而且也具有對策性研究所應有的可操作性,對于今后中國司法改革的戰略以及具體措施的選擇都是具有很好的啟示意義的。
理論與對策之間的平衡是一個不容易達到的境界。實際上,在這背后是作者的自我角色定位問題。定位不同,話語風格、敘事方式甚至所持觀點便會出現差異。本書作者既是一位學者,同時又是這一代學者中參與實際制度改革的活躍人物。這樣的雙重身份在本書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記。注意將相關觀點解釋為與官方見解相一致,以經典作家及領導人的話語作為論據,對某些尖銳問題缺少超越官方話語的論證(尤其是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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