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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土地制度批判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比較,以及對兩種土地權屬的轉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認為:按照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國家與農村集體的所有權是不平等的,由此導致農民的利益被嚴重侵犯;文章還附帶提到房屋所有權的私有制與其上土地所有權的公有制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土地管理的宗旨應主要體現在對土地資源的珍惜與合理利用上,而不體現在土地權屬的歸屬與變更上。作者認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國家建設總體規劃,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城市建設的一部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有償出讓。農村集體組織相互之間以及與國家之間的土地應當可以相互流通。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并不影響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管理,在法律上禁止自然人擁有土地是站不住腳的。
關鍵詞:土地權屬、土地征用、土地利用
概 述
本文所指現行土地制度,是指我國現行的涉及土地權屬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權屬流通的法律制度,還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這里所說土地權屬不僅指土地的所有權制度,還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制度;相應地,土地權屬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國家還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本文將分別從上述角度評判我國現行土地制度。
土地權屬制度
土地權屬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1、土地所有權制度
就現行的法律規定而言,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更清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薄叭袼,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顯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使用權制度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于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于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也有類似規定。
3、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問題
公有制與私有制優劣的比較,是個非常大的課題,本文力不能及。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國有企業中,越來越多的國有股已經或正在從這些企業中退出。原因何在?作者認為,是因為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財產不僅不能很好地保值增值,反而以很快的速度流失。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又在于,財富的支配者與所有者身份的不一致。私營企業老板以個人的財產投資,如果不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經營,虧損的只能是他自己,他只能以自己的財富對別人承擔民事責任,而公有制的企業則另當別論。一個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老板,無需為企業的虧損或破產承擔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責任。這是在同等條件下公有制企業無法與私營企業競爭的原因所在。
土地的公有制同樣存在類似問題。集體土地被征用變為國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將其使用權出讓,接下來就是該幅土地的荒蕪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體或液體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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