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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車禍死亡后,父母有權參與案件處理嗎
女兒車禍死亡后,父母有權參與案件處理嗎
編輯同志:
我和老伴共有一子二女,兩個女兒已出嫁,并添了一個孫子。2012年2月12日,我女兒駕駛貨車行駛在郊外與一輛轎車相撞,我女兒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經交警認定,我女兒負事故次要責任,轎車負主要責任。我女婿背著我和老伴委托律師一起同交警和轎車車主多次進行協調,我們得知情況后找到交警,要求參與調解,可辦案民警說,死者配偶及代理律師同轎車主已談妥,并說死者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拒不接受我和老伴參與調解的要求。請問,交警民警的說法對嗎?
讀者:黃海
黃海讀者:
交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你夫婦二人有權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參加調解。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女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作為當事人參加案件的調解工作,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數人參加調解。交警以你女婿已經參加事故的調解從而排除你們參加調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女婿作為第一順序中的其中一個繼承人無權單獨與轎車車主達成任何協議,如果達成的協議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鐘竹意文彬)
《女兒車禍死亡后,父母有權參與案件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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