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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契約與市場
「摘 要題」經濟關系的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最本質的法律特征,只有沿著契約化的總體方向去追求經濟關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為市場經濟的成長提供有益的服務,否則,法制化反而有可能成為市場經濟發育成熟的障礙;因此,法律的理念必須實現從“計劃精神”到“契約精神”的轉換,把契約當做安排經濟關系的首選形式。
「關 鍵 詞」法制經濟,經濟關系的契約化,法律的理念,契約精神
「正 文」
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各有其獨特的內在規定性。在從計劃走向市場的進程中,法律將要為市場做些什么?這是一個直接涉及如何設定法制發展戰略目標的重大問題。為了科學地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從法律的視角對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性加以準確地把握。
一、市場經濟、法制經濟與契約經濟
在法律的層面上,市場經濟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經濟?其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目前,有一種廣為流行的提法:“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是不是法制經濟?毫無疑問,當然是法制經濟,而且必須是法制經濟,因此,這一提法本身并無任何不妥之處。但是,若由此而把法制經濟視為市場經濟的本質法律特征,則不能不是一種片面的認識。為此,就必須首先討論清楚這樣一個問題,“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這種概括在什么意義上才是正確的?
所謂法制經濟,無非就是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它意味著法律成為規范和調整經濟生活的常規手段。具體說來,法制經濟與非法制經濟相區別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三:
其一,經濟活動有法可依。在法制經濟中,既然法律是規范和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常規手段,那么,這就必然要求用一套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規則(即法律)來覆蓋經濟生活的基本領域。用古代法學家稍帶夸張意味的話說,就是做到“萬事運行,皆有法式!
其二,經濟主體合法經營。使經濟活動有法可依,是對社會立法者的要求。但是,法式皆備之后,若經濟主體視法律為具文,競相以非法方式追求各自利益,則亦無法制經濟可言。因此,法制經濟的運作和存在,也須依賴于大多數經濟主體的合作。
其三,政府主體依法管理。作為社會的直接統治者,任何政府都不能完全放棄對經濟生活的控制和干預,這一方面的區別只是控制和干預的程度與方式各不相同而已。法制經濟自然也不能排除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控制和干預,但是它要求各級各類政府主體以合法的方式來實施這種控制和干預。用通行的話說,就是政府要依法治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等等。
通過以上三點可以看出,為什么說市場經濟必須是法制經濟。如果立法者不能為經濟活動制定一套完備的規則,如果經濟主體習慣于以非法方式追求利益,如果政府主體常常超越法定界限去實施控制和干預,就不會有市場,只會有霍布斯所說的“一切人對抗一切人”的戰場,一種不帶任何夸張色彩的戰場?梢哉f,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制化是建立市場經濟必備的法律前提,缺乏這個前提,市場經濟充其量也只能作為一種偶然的現象存在,不可能壯大成熟起來。在此種意義上,對于“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這個口號,我們不僅應當繼續堅持下去,而且還要使它更加廣泛地深入人心才行。不過,經濟關系的法制化只是市場經濟成長壯大的外部法律條件,因此,法制經濟也只是市場經濟表象上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它的本質法律特征。假如我們誤把表象上的特征當作本質特征來對待,我們的認識就會停留在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律或需要更多的法律這一淺層階段上。以這一認識來指導法制實踐,就可能無法正確解決“法律究竟要為市場做些什么”這一時代課題。
為什么說法制經濟不是市場經濟最本質的法律特征?因為具有法制經濟之特點的經濟并不一定就是市場經濟。由于計劃經濟和統制經濟中的政府指令本身就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規則,因而,計劃經濟和統制經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都可以與市場經濟一起共享法制經濟的上述三個特征。與計劃經濟和統制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在法律層面上所表現出的獨特之處,主要不在于它有眾多的法典、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而在于這些法律淵源中包含著不同的精神、原則和程序;主要不在于經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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