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標的新說在中國的適用及相關制度保障
關于如何確定訴訟標的的范圍,歷史上存在著新、舊訴訟標的學說。舊說以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標的,訴訟中含有多少個不同的實體法律關系,就有多少個不同的訴訟標的;新說則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具體的實體法律關系只是作為支持訴訟上的主張的理由。我國目前仍適用民事訴訟標的舊說,(注: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都使用了“訴訟標的”這一概念。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第4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第48條第1款規定:“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成為當事人。”第48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對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無實質性修改,只是增加了以訴訟標的作為劃分代表人訴訟類型的標準。從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典采納了舊實體法說。)將來如何,是繼續沿用舊說,還是以新說取而代之,這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一、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一)對民事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
自民事訴訟標的新說出現以來,學界就沒有停止過將新、舊兩種學說并列起來進行檢討。事實上,學界對兩種學說進行檢討的過程,也是兩種學說爭鳴的過程。
一般認為,訴訟標的舊說(以下簡稱“舊說”)具有如下優點:1.有利于確定當事人爭訟及法院審判的對象;2.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明確;3.有利于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同時,舊說也具有如下缺點:1.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在同一糾紛之下可能存在若干不同的判決,影響司法權威。(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3頁;汪偉成:“關于民事訴訟標的新舊理論之我見”,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46-449頁。)
舊說存在的缺點為訴訟標的新說(以下簡稱“新說”)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對舊說缺點的修正便成為了新說的優點:1.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基于一個糾紛只產生一個案件,不會就同一糾紛產生不同的判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新說在彌補舊說不足的同時自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1.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較大,不利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2.對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的支持,仍需主張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而這些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當由當事人主張還是由法官審查,屬于兩難選擇。(注: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93頁;王亞新:《對抗與判定》,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學界對新、舊學說檢討的結果是:兩種學說形成“彼之缺點乃此之優點”的相生相克的格局,兩者均無法在學說爭鳴中獲得壓倒性的勝利。
(二)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傳統檢討具有積極的意義:揭示了舊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用于反對舊說的“電車事件”(注:用于指出舊說缺點的一個典型案例,即某人乘電車受傷,先依據合同關系請求賠償,再依據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盡管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但由于舊說以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標的,因此原告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形成了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審理,且被告可能遭受雙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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