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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化研究(三)
三、我國訴訟文化現代化之研討(一)訴訟文化的滯后導致制度設計的虛置——現代化之必要性分析
考察我國現行訴訟文化的現代化問題,必須對訴訟文化的現狀及其機制運作、功能發揮有一個明晰的認識。對此,筆者的基本觀點是:與整體上較為先進的制度設計相比,現行訴訟文化具有嚴重的滯后性,導致實踐中“紙面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嚴重背離的“司法二元化現象”的泛濫。[1]
從理論上講,訴訟文化與具體訴訟制度之間的關系可能呈現出三種不同的樣態:一是訴訟制度已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與之相伴隨的政治體制處于崩潰、解體的邊緣,此時可能出現先進的訴訟文化與落后的訴訟制度并存且不斷發生沖突的情況;二是當一個社會經過革命或變革確立了新的適應社會發展的訴訟法律制度體系,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思想觀念尚未發生實質性轉變時,可能出現先進的訴訟制度與滯后的觀念性訴訟文化相沖突的情形;三是訴訟文化與訴訟制度建設齊頭并進、協調發展,形成良性運作的互動機制。就以上三種樣態而言,第一種常常出現于社會革命或社會變革的前夕,第二種又主要出現在社會革命或社會變革之后不久,第三種情況則是一個各方面運轉正常的法治社會的常態。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實踐中訴訟文化與訴訟制度的關系主要表現為第二種形態。
一方面,新中國成立后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后的20多年時間中,我國法制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以憲法為指導,以三大訴訟法為核心,以《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輔助的訴訟法制體系已初具規模并日益完善,僅僅從法律制度的規定上講,西方法治發達國家一些主要的訴訟制度、訴訟原則,如審判獨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辯論原則、直接言詞原則、陪審制度、上訴制度、時效制度等等在我國已經確立。不僅如此,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立法還建構起一系列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訴訟原則,如死刑復核制度、檢察監督原則、調解原則等。因此,從整體上說,盡管我國訴訟立法尚存許多有待進一步完善之處,一種較為先進的、同現代社會結構基本相適應的訴訟法制框架已經形成并正日趨完備。
另一方面,廣大民眾及司法工作人員對訴訟的群體性認知、評價、心態、看法等相對滯后,尚不能適應訴訟法制日益民主、科學化發展趨勢的要求。比如,時至今日,盡管國家法制建設與法制宣傳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在改革開放后已取得長足進步,但傳統訴訟文化中“厭訟”、“無訟”的思想在普通民眾中仍根深蒂固,由此導致對大多數公民來說,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寧愿尋找行政機關或上級部門解決,也不愿通過“打官司”的方式解決糾紛。[2]至于認為同親朋好友、鄰居、同事“打官司”是不光彩的看法則更為常見和普遍。據一項調查表明,時至90年代中期,認為與親戚、朋友、鄰居或同事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會感到比較丟臉、很丟臉的想法占被調查人數的35.4%,在鄉村竟達到49.7%.[3]再比如,盡管律師制度在我國恢復發展已有相當長一段時間,但普通民眾對律師仍敬而遠之,不愿意與之打交道。上述調查材料還顯示,被調查對象中就法律問題與律師打過交道的人僅為7.8%,在鄉村這一比例僅為5%.[4]不僅普通民眾如此,司法工作人員的訴訟文化建設也不容樂觀,亟待加強。比如,長期以來,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普遍存在,許多人認為,程序法只是“助法”,是工具,因此即便不是可有可無,也是無足輕重和不受重視的,于是導致實踐中諸如超期羈押、違法取證、刑訊逼供、隨意干涉當事人處分權等程序違法現象大量存在,這些顯然與現代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
因此,總體上看,現有訴訟文化與訴訟制度并存的狀況,給人感覺是在一個頗具現代化特征的訴訟制度上強行鉚上了一個傳統意蘊十足的訴訟文化,[5]這不僅難以收到“同聲相應”的效果,而且容易使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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