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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問題
摘要:中國法律援助經歷了從1994年初起發展到今天的過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廣、狹二義之分;其性質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個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費或者少收、緩收從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援助的特別包括:具有國家、社會承擔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無償性和優惠性;律師、公證員等提供幫助的法律專業性。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有四:權利保障之要求;實現控、辯雙方力度平衡之條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貧助弱法制化發展之必然。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況
1994年初中國司法部首次公開提出建立中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陸續在北京、上海、廣州、青島等城市開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試點。1996年1月,司法部有關領導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再次提出將建立有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為1996年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同年3月,司法部批準成立國家法律援助中心籌備組,以推動全國法律援助試點工作的迅速開展。
1996年3月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和同年5月頒布的《律師法》,正式規定了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同年6月司法部發出了《關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隨后著手組織有關人員制定《法律援助條例(草稿》,以總結、規范各地已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儀式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同月司法部下發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發了《關于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幾個規范性文件的下發,大大推動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規定的法律援助的貫徹、落實。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擬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機關參考并推動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復:已將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規劃,并將積極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協商,爭取早日解決法律援助的立法問題。
1999年4月2日,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邁知》)。至此,在中國,法律援助已邁入法制化軌道。
與機構設置相對應,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級架構的中國法律援助機構體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據司法統計,全國已有29個省、16個省級市、285個地(市)級地方、1152個縣(區)級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籌建之中,全國的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已超過4000名。
據介紹,1996年以來,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2.8萬事件,接待咨詢298萬多件。2000年1-5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證法律援助事項)共62310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對保證法院指定刑事辯護的落實,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一大批經濟困難的婦女、兒童、殘疾人。老年人、下崗職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幾年來受援對象達40萬人[注1].六年來的實踐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機制、維護司法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形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師法》第41條只規定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詳細、具體。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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