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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兩《規定》)于2005年元旦起施行。兩《規定》的實施,旨在規范強制執行行為,以公正的程序來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了和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其中不乏制度上的創新。我國之前頒布的一系列關于執行的司法解釋,都側重于增加執行的措施、強化執行力度以確保債權人權利的實現。而兩《規定》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充分體現了司法 “以人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注重平衡和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 規定的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這八種財產為: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界的通說認為,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均為其所負債務的擔保,應當承擔廣泛的財產責任,人民法院可對其所有的任何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世界各國都越來越突出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格權、榮譽權、接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權等基本權利,并加強對殘疾人、老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各國和各地區的強制執行法中都規定了對被執行人的某些特殊財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也作了規定,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因此,在民事執行中“執行適度原則”就具有了特殊的意義,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和執行手段之間、申請執行人利益和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關系,被執行人的一些基本權利必須予以保護,不能由于強制執行而造成被執行人的極度貧困。
強制執行的終極目標是在衡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情形后,一方面能夠確保債權迅速、充分地實現,一方面把債務人的痛苦降低。兩《規定》非常注重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其中許多制度的設計,既注重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同時又適當兼顧被執行人的利益,盡量將被執行人的損害減小到最低程度。比如,兩《規定》明確確立了拍賣優先原則,其目的就在于追求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又如,規定在拍賣的財產有多項時,如果其中一部分財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已經足夠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負擔的費用的,對尚未拍賣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規定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將多項財產合并在一起進行拍賣。規定被執行人在拍賣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的金錢清償債務,并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此外,對拍賣流拍后的處理方式及拍賣次數限制的規定也體現了對執行債權人和執行債務人雙方利益進行平衡和協調的指導原則。
在借鑒外國執行立法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中國的國情,作出這樣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八種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一步規范了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倘若不這樣規定,不僅將影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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