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中心有關問題的探討
推行會計集中核算是我國財政收支改革的重點,它對規范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財政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行集中核算,會計核算中心是主體,本文對會計核算中心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能
會計核算中心是融會計服務和管理監督為一體的新型會計管理模式,其基本職能是:在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的資金所有權、資金使用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情況下,由會計核算中心代理各單位行使資金結算、會計核算職能,同時又行使財政資金的監督職能,對國庫來說,它還行使了一部分支付功能。會計核算中心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的辦法。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一律注銷銀行賬號,其各項資金的收支由核算中心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相應的科目列入預算,實行預算內外資金統管。單位所有開支在單位領導審核批準的基礎上,再經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后入賬,從而保證了各預算單位開支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有多少錢,辦多少事,專款專用,可以有效地防止資金相互擠占、挪用。所以實行集中核算可以加強對核算單位日常的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會計集中核算是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有效補充,可以使財政監督深入到預算編制的各個環節,具體參與和了解預算編制及用款情況,從根本上提高預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二、會計主體及責任的定位
按照《新會計法》的要求,會計主體及責任仍然是納入集中核算中心的各單位,而不是會計核算中心。因為,實行集中核算后經濟活動的主體、權利沒有變,經濟業務活動及財務收支活動都由單位自行決定,會計核算中心不得干預。核算中心監督的重點是審核原始單據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財經制度的規定等。至于單位經濟活動是否合法,經濟活動憑證的實際內容是否真實,會計核算中心無法監督和管理,必須由單位負責。核算中心對憑證進行準確分類、正確記錄、及時結賬、生成報表,及時向單位提供信息,做好會計檔案管理。
三、會計核算中心會計人員的身份定位
獨立性是確保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條件。在會針集中核算制度下,會計人員的編制、組織、人事、工資關系全部轉到會計核算中心機構,由其統一管理,從而改變了原來會計人員以單位管理為主的體制,保證了會計人員的獨立性。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進行約束、控制甚至打擊報復,消除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使會計人員敢于監督;另一方面割斷了會計人員與各預算單位經濟利益聯系,使會計人員個人利益不受單位經濟狀況的影響敢于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有利于會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當然,這種獨立性決不是做“欽差大臣”,作為被管理單位的會計,還必須履行管理職能,對所管單位負責,為搞好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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