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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新型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今年4月28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財政部為了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而制定出臺的一項重要法規,也是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舉措,標志著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財務制度框架體系已初步形成。一、制定《辦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從1998年開始,軍隊、武警、政法系統、中央黨政機關先后與所辦的企業和直屬的各類企業脫鉤,組建了一批企業集團,明確其資產與財務由財政部管理。這一重大改革,改變了國有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部門管理體制和行業管理格局,對財政部門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2000年財政部內設機構職能進行了調整,專設了管理企業資產與財務的司局,對企業資產與財務實行統一管理。為了適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和財政內設機構職能調整的需要,財政部明確提出了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這個目標,以建立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為重點,以國有資本管理為突破口,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體制相適應的、統一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框架體系。按照上述思路,本著“制度先行”的原則,財政部企業司著手起草擬定《辦法》。《辦法》從起草到修改,直至定稿,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先后在全國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會議、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并召集部分中央直管企業、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多次座談討論,數易其稿,基本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積極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辦法》的印發,是財政部門與企業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結果。
在制定《辦法》的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立足于資產與財務的統一,實現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十多年來,我國企業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一直處于分割狀態,沒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財政職能的充分發揮。資產與財務,從其本質上講,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資產運行結果的反映,即是企業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狀況又反映著企業資產運行的質量。因此,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是一致的,雖然傳統的財務管理具有稅收調整、規范會計核算、資本金管理等各種功能,但隨著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改革的深化,財務管理中的國有資本管理職能越來越突出,資產與財務管理以政府作為出資人身份對企業營運國有資本進行財務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來越明顯。為了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按照資產與財務統管的原則,我們將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的內容作為一個有機整體融于《辦法》之中,構建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二)立足于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資源的整體效益。對經濟結構進行調整是當前整個經濟工作的主線,對國有經濟實行戰略性調整是其主要任務之一。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兼并、出售轉讓等經濟行為十分頻繁,而且初步形成了國有經濟有進有退的調整機制。為了體現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服務于整體經濟結構調整目標的精神,《辦法》對企業公司制改建、兼并、出售乃至破產等相關的資產與財務管理行為進行了規范,既要防止資本權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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