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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對策
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對策
一、中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現在有些企業實行股份制的主要目的是為籌集資金,并沒 有將股份制視為一場能夠促進效率提高的產權變革。認為“一股就 靈”,原來虧損企業只要搞股份制就可轉虧為盈,所以很多企業都 爭先恐后地要上股份制項目,一時間刮起搞股份制的風。然而,在 操作上卻是“穿新鞋走老路”。牌子換了,但是廠子里依舊如故,什 么都沒變,經營效益改觀成為了泡影。
2.有些改制后的企業經營者,基本上還是通過上級行政命令 指派,代理人其實還是由政府按任命干部的方式挑選,并且大部分 仍舊委托給原來的經營班子。股東東大會除了在制訂分紅方案時起 有限作用之外,在選舉董事會方面,并未享有相應的權力。不少公 司的股東大會還未召開,董事會已宣告成立。不少企業反映,由于 董事長和總經理常由一人兼任,而董事會成員基本上都是本企業 職工,根本管不了也管不到自己的頂頭上司,實際上并不能參與、 了解決策過程,因此,董事會形同虛設。
3.企業財產權利私人化與財產責任公有化,使得董事會成員 和經理人員與企業財產之間沒有建立權責結合機制,經理層照樣 享有支配財產權利卻不承擔資產損失的責任,依舊是以前那種“包盈不包虧”的模式。
4.股金運用基本上處于不受監控狀態:有的將籌集的資金拿 去放高利貸,有的拿去炒房地產、股票、期貨。還有的企業在投資 時,不遵照法定程序和募股書中的承諾,隨意支配資金,改變用途。
二、解決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有的專家指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套完備的約 束股份制企業經理階層行為的外部校正機制。也就是要有一套監 督、約束的制度,以便股份制經濟能夠健康地運行,發揮出由于制 度創新而帶來的效率提高的潛能。 我認為這種監督、約束制度應分為體制上的監督體系和法律 上的監督體系兩大類。前者是一種事前控制,可以起到硬約束,防 患于末然的作用;后者是一種事后控制,對于一些由于違規違法的 行為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社會財富嚴重損失的當事人,應追究其法 律責任,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一)體制上的監督體系
1.實行國有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解決完 全由行政命令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的問題。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股份公司產權主體多元化,以利于實現所 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以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如果一個國有 企業的大股東除了自己上級國有控股公司(原行業性主管部門)之 外,還有其他一些國有控股公司對其參股,那樣就可以形成一種 “多元制衡”結構。如果幾個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比較接近的話,那么 這種制衡作用將更加明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向企業派遣代理人 是一項重大的人事決策,由于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就可改變原先由 一家國有控股公司說了算的局面,需在幾家大股東之間協商產生。 為了維護自身的投資權益,保證在自己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能夠 保值增值,這時推選出的代理人往往是一些精投資、善管理的經濟 專家、金融專家和企業家,或者是有過較好經營業績的經理、董事。這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一家部門說了算或個別領導說了算的弊 病。 實行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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