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體育指導員研究的論文
1關于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研究
1995年6月,為了提高中華民族全民身體素質,為給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打好基礎,國務院頒布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這是我國新時期全民健身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其中分別明確了21世紀末及至2010年全民健身工作的奮斗目標與任務,1995年8月,根據憲法,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法中第二章,社會體育第十一條中寫道,國家為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在全國普遍實施體育鍛煉標準,對國民進行體質監測。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責范圍給出明確指示的同時,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責則是對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并且政策的發布早于《中華人民共和體育法》頒布的2年之前,即1993年12月,國家體委就已經針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定了一些政策制度,如《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并于1994年正式實施,用以規范、明確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社會體育發展中的組織管理工作。繼《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體育法》的先后頒布,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職責更為明確。在2011年,原國家體委于1993年12月4日發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不再生效,同年10月9日,第2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于全國施行。自此,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制度更為規范,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職責明晰,直接對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分工更為明確,獎懲以及晉升制度更為嚴格,各行其責。
2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狀況研究
該文通過對CNKI數據庫的檢索后進行歸類,發現國內學者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現狀(分布情況)、作用、制度(管理與組織)、服務與培訓四個方面。通過對文獻的閱讀分析總結,國內的學者大多數認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目前處于對群眾體育活動的輔助和促進方面,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隊伍整體比較薄弱;平均文化素質不高;對體育中的指導多以義務指導為主,有償為輔等特征方面。早在1999年,就有學者就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狀況作出了研究:1999年李樹怡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現狀調查》一文,首次對全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狀況進行排摸,分析總結。在此之后,2000年,吳峰山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研究現狀回顧》、2005年何學敏《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特點研究》、2006年陳立農發表于西安體育學報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的困惑與對策》研究、肖蓮花的《中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綜述與2008年秦麗莉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文章,這些文獻從實證、質化、量化等不同的角度,全面揭示了不同時期中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情況,(包括對不同時期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人數、在各地的分布情況、年齡結構、學歷構成與專業特長、工作場所等方面的調研分析),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管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此外,還有許多學者對不同地域——對省市、西南、中南、珠江三角洲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狀況進行研究分析,為進行宏觀研究的學者提供文獻支撐,是此類研究所需借鑒與對比的有效依據。
3對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用的研究
2002年,譚延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作用》、2012年全彥秀的《試論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中的促進》、2014年殷宏健《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發展中的作用》三篇文章從宏觀的角度基于社會體育指導員整體發展狀況在全民健身事業、社會體育發展、群眾體育活動中的作用加以研究,根據《國家級、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教材》資料中的培訓總結來看:廣大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組織的引導下積極開展群眾健身活動,給群眾進行現代體育觀念的傳播和科學健身知識的普及,這些舉動不但逐步提高了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水平,從而推動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并且直接促進群眾的體質健康,有利于群眾建立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過健身運動提高生活質量,即陶冶了群眾的情操,又促使群眾之間增進友誼,提高群眾的文化修養,樹立道德新風,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對這些文獻及相關培訓資料的解讀,可以看出,我國在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用的宏觀研究上,主要集中在全民健身領域。
4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相關的研究
我國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制度的相關研究,最早發表了成果的是2002年倪同云在中國體育科技上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的研究》,從全國8個省的地級市抽取300名國家認定資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為研究樣本,通過對300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限劃分、培訓方法,其為社會服務的情況方面進行調查,通過統計數據,經過對比分析,總結出較為完善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體制的條件與提出相應的對策。并總結分析出“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制度,必須解決好4個方面的問題”的建議。2003年戴儉慧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頒布與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一文著重研究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中給出的職業劃分依據,“介紹了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標準的依據、定義、等級劃分、職業功能等具體內容,提出實施《標準》的對策和建議”[9]。2006年李相如的文章:《關于我國兩種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的比較研究》,詳細闡述了從《制度》和《標準》兩個方面研究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制度系統,其區別在于工作性質是否為義務,是否進入國家的勞動管理體系,得出結論為無償服務為現階段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中為主流,并認為“建立中國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基本成熟。2007年,于善旭的文章通過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體現的宗旨與地位加以具體分析,提出了社會體育指導員需要解決的現實需求問題上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關的立法的構想2011年《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于善旭對我國自1993年至2011年在關于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制度規章的眾多研究加以總結闡述,詳細分析了自從《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實施以來各地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的實施中進行了的多方面的實踐與探索,在實踐過程中涌現出各種因地制宜的特色做法,和富有智慧的能動創造,在工作中形成了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工作發展的一些新的形態,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持續向前發展態勢的同時,凸顯出該制度與時俱進需要適應創新,不斷創造新的生機與活力。
5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與培訓方面的研究
我國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服務與培訓的探討最早始于《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實施后,1996年,北京市體委、市體總專門研究,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委托北京體育師范學院作為培訓單位,培訓后,馮張昌就培訓教學實踐總結的《對北京市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的探討》一文。2000年,霍紅的《關于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工作的思考》一文針對培訓工作的效果,提出了現如今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下培訓工作需注意的改進建議:需要增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培訓方面的“外部激勵機制、改進培訓方式、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課程結構的科學性、建構以學員為主體,以問題為中心的課堂教學模式”。此后,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工作的研究有2001年,鄧星華的《論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2004年,舒為平的《我國社會體育專業建設與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2009年郭益農的《我國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體系構建的思考》等文章。從以上幾點總結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學界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研究,橫向上涵蓋了宏觀—中觀—微觀,從全國到區域,到省市,三種不同視角。縱向上,從《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全民健身綱要》《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標準》與《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這些政策、標準或制度是國家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時期所發布的,但學者們對政策規章的解讀、研究、補充,包括對不同時期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狀況、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研究如何繼續深入,如何適應新時期我國的的社會需求,仍需要學者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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