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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

時間:2022-12-15 22:27:39 經濟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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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訓練我們運用理論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的能力。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

  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 篇1

  近些年來,各級財政監督部門緊緊圍繞如何加強公共財政監督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總結出寶貴經驗。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財政收支規模迅速增長、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被社會各界越來越關注的形勢下,怎樣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管理,如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規范性、科學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還需進一步探索研究。

  筆者結合自己工作實際,對當前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目前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1.思想認識偏頗當前,財政系統較普遍存在著“兩重兩輕”問題,即重視資金分配,輕視資金管理;重視資金數量和規模,輕視使用效益和質量。有的單位財政監督的日常工作重點放在如何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合法性、合規性的事后檢查上,對財政支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方面的檢查重視不夠。使用單位由于存在只顧及本部門狹隘利益,往往通過各種方式爭取財政資金,一方面造成財政支出的壓力年年增大,另一方面又存在嚴重浪費財政資金現象,致使挪用、滯留專項資金、虛報項目規模和數量、違規套取財政資金等不良行為時有發生。

  2.財政監督方式相對落后

  從目前財政監督檢查的情況看,財政監督方式以突擊性、專項性的事后檢查為主,沒有形成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稽查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對內監督與對外監督相結合,財政管理與財政監督相結合的多層次、全方位、貫穿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機制。這種單純、被動的事后檢查方式,具有較大的被動性、波動性,容易在檢查工作中造成監督檢查盲點及誤區,容易造成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相脫離,無法對各部門的財政資金實行動態全過程監督管理,致使財政監督檢查缺乏及時性和有效性,違背了財政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3.財政部門內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內部監督管理滯后財政監督是對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包括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但在實際工作中,較普遍存“重分配,輕監督”的問題,財政系統對外部監督多,對內部監督重視不夠,內部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不夠完整、系統,沒有發揮內部監督的預警作用,如一些對轉移支付、預算追加、專項撥款、技改資金投放等環節資金撥付、使用方面的規定相對不夠完善。內部監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

  4.關系不順,職責交叉不清

  當前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的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職責的.分工不甚明確,在監督活動中,檢查計劃不能相互銜接,工作信息不能相互交流共享,檢查結論不能相互利用,常出現重復檢查。多頭檢查、監督檢查盲點并存的現象,造成了監督檢查成本高,監督效能低。

  二、解決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問題的對策1.盡快推進財政監督立法進程,健全完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國家應適應公共財政發展的新要求,加快出臺財政監督法的步伐,彌補財政監督法律漏洞,把財政監督納入整個法律體系,提高財政監督法律地位,規范財政監督程序,使財政監督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和執法力度,扭轉財政監督立法滯后的問題,加大財政監督的執法權力。與此相適應,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各部門對財政監督重要性的認識,積極宣傳財政監督成果,擴大財政監督影響,不斷促進財政監督工作向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方向發展。

  2.轉變財政監督方式,逐步實現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事后監督是在財政活動執行過程中對偏離規章制度或發生違法亂紀行為之后才采取的懲治措施。這種亡羊補牢的監督措施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違紀行為的發生。有效的事前、事中預防和監督,能起到預防、控制、抑制違紀問題的發生,是一種積極的防患未然的財政監督方式,它可將監督檢查融入預算編制及執行的全過程。重視事前審核和事中跟蹤監控,可以確保財政資金不被擠占、挪用以及科學合理的分配使用,做到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防止造成資金浪費和無法挽回的損失。

  3.健全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完善財政內部監督體系財政內部監督檢查重點是財政系統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監督對象是同事或朋友,搞好內部監督視一個難點。要解決這一難點,一是端正對內部監督的認識,克服認為內部監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錯誤想法。二是在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中,可以采用內查與外調相結合、上下聯動、下查一級等多種工作方式,提高內部監督檢查效益。從源頭上防止財政資金分配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違紀行為。三是健全內部財政監督規章制度,形成一套有財政部門特色的內部監督工作制度體系,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4.積極開展財政支出績效監督工作,保障資金的有效性隨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為適應財政改革和財政績效管理要求,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要逐漸引入績效監督的理念,即財政監督的重點應由安全性、規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轉變。當前已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才剛剛起步,基本上沒有現成的經驗模式可供借鑒,其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體系尚處于摸索階段,應盡快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監督方法。

  5.分清和理順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的工作職責范圍,使之各負其責,相輔相成當前審計監督與財政監督在檢查時間、內容、對象上有很多是相同和交叉的,造成重復檢查,不但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也容易造成監督脫節,使監督不到位。

  財政監督應逐步加強事前、事中檢查的力量,把監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縮小事后檢查的覆蓋面,進一步突出財政監督的管理特色。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檢查信息交流制度,相關主體同時進點檢查制度,減少多頭進點和重復檢查,降低監督檢查成本。

  6.建立健全財政監督信息化管理制度,有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隨著信息時代的日新月異,信息技術逐步融入了財政監督管理的各個方面,要利用電子政務、政府信息化工程,以及在互聯網上開辟財政監督網頁或網站,加強與公眾的溝通,大大提高了財政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是新形勢下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新要求,著眼這一要求,要建立一個既考慮現有工作模式,又具有前瞻性的、開放性的資源型管理平臺,以實現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使財政監督逐步從單一的進點查賬向信息化、科學化監督方向發展,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快速提高財政監督效能。

  7.健全完善財政監督機構,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財政監督管理水平完善的機構與高素質的財政監督干部隊伍是財政監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本著健全機構、完善職能、充實人員的總體目標,在財政部門內部或面向社會上選拔精通業務、廉潔勤政、秉公執法的優秀人才到監督隊伍中來。在完善機構建設方面,應大力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完整的財政監督檢機構體系。在隊伍建設上,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考核獎勵和懲罰措施,增強干部隊伍活力。同時,要高度重視學習培訓,通過“走出去”和“請進來”的辦法,學習借鑒外地區、外單位的先進經驗開闊視野,拓寬思路,不斷提高財政監督干部隊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行政管理能力。

  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 篇2

  隨著西來公共財政理論逐漸為人們所接受,公共財政已經與活生生的現實生活相結合,從單純的理論概念邁入了我國財政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并被作為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不斷得到強化。《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則旗幟鮮明地把“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作為推進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重點。

  一、法治情境下的公共財政

  西方財政學認為,財政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因為有一類可以滿足公共需求,但卻無法通過市場機制自發供給的公共產品必須由政府這個公共主體予以提供,因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是采取非市場方式的,不具有贏利性,且對所有的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地提供服務、平等的收取費用,再加之民主代議制度下必須符合建立在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公共利益,接受選民的監督,因此這種財政活動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故而稱之為公共財政。

  在我國,經濟學界對于公共財政已經基本達成了共識,一般認為,公共財政是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一種財政類型,它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由政府配置資源的一種方式。首先,公共財政通過彌補市場失效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保障了市場的順暢運行,為市場機制有效發揮資源配置效率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其側重點在于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其次,公共財政又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活動,因而公共財政既要保障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發揮,又要注重財政本身掌握的資源配置效率,從而使兩者的耦合達到優化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財政既然是與其相適應的一種財政類型,自然也是法治財政。在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框架下,公共財政建設理所當然從屬于黨領導人民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納入依法治國的軌道。故而從法治的視野來考察,公共財政也可以理解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為民眾提供有效公共產品的法治財政。

  二、公共財政的法治原則

  公共財政作為法治財政應當遵循財政民主原則、財政法定原則、財政健全原則、財政平等原則等財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財政民主原則

  一般情況下,財政民主原則主要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議會審批。如果一國的預算制度較為完善,能夠覆蓋所有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形式,需要經過審批的重大財政事項主要表現為年度財政預算。財政民主原則對我國財政活動的要求具體表現為,對財政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以及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等。只有以財政民主原則作為根本指導原則,才能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正確目標模式。偏離了財政民主,偏離了人民對財政的自主權,無論怎樣強調財政的公共性、強調財政與公共服務的聯系,在理論上都很難讓人信服。

  (二)財政法定原則

  財政“法定”,即財政行為必須滿足合法性要件,必須得到法律的明確許可或立法的專門授權。正所謂“無法則無行政”,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政府才享有財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權。財政法定原則一般表現為財政權力法定、財政義務法定、財政程序法定、財政責任法定。據此,無論是黨的政策,還是政府的政策,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國的財政實踐必須從政府主導型財政、政策主導型財政,轉變為法律主導型財政,即公共財政。只有這樣,才能杜絕財政活動中的隨意性,提高財政機關活動的遵紀守法意識,同時也才能更好的保護財政相對人的權益,以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財政健全原則

  財政健全原則所關注的是財政運行的安全和穩健。其基本要求是:經常性收支必須維持平衡,公債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建設項目,公債應當遵守實體法上的風險防范機制,公債應當履行程序法上審查監督手續等。財政健全原則實際上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舉措,它通過具體的法律標準和程序,將財政風向控制在可以預測和接受的范圍內,對經濟的長遠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財政平等原則

  財政平等原則包含著對正義的價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體現為一種平等的對待。它既包括財政收入方面義務人的平等犧牲,也包括財政開支方面權利人的平等收益,還包括在財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條件同等處理,等等。當然這種平等是相對的平等,實質的公平,而不是絕對的平均或無差別。

  三、公共財政的法治基礎

  在當代社會主義中國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據此意義,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的基本標志應該是:(1)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會關系均應納入法律治理的軌道。(2)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權和潛能,保護和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公平、社會秩序和社會進步的基礎上。(3)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樹立法律的權威,以法律約束政府的權力。(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認真對待權力,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利益機會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剝奪,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來自個人或國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時的補償。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市場經濟機制迫切要求建立一種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而這種體制只能在法治的支撐下才能真正的形成,其運行應當有法可依,其實現必須建立在法尤其是憲法和財政法良性運行的基石之上。這一法治基礎至少應當包含法律體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從這兩大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法律體系的健全

  在中國,成文法律是通過立法途徑產生的。而法治,按照最樸素的解釋,一是要有法,二是要有良法,三是要有良好的法的實行。法治這三要素中,前兩個都屬于立法的范疇,可見立法問題對法制和法治而言,具有何等重要的意義。立法是法律運行的邏輯起點,它對于法律的運行具有基礎性的影響。顯然,公共財政的有效運行離不開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前提,而其最為基本的卻要數憲法和財政法。

  公共財政實質上是對政職能的定位,直接引起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變革,若沒有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作為基礎,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現行《憲法》中大多是有關財政立法依據的原則規定,此外,對具體財政稅收事項只作了一些零星的規定。盡管這些規定對公共財政建設具有最為重要的指導意義,但與財政立憲的期望還相去甚遠,迫切需要完善。

  憲法的有關規定畢竟更多是原則性的、宣示性的,公共財政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財政法。財政法則無疑是支撐公共財政制度的基本骨架,理論上包括財政基本法、財政平衡法、財政預算法、財政支出法、財政收入法、財政監督法等六個方面,這與公共財政的基本內容是相一致的。從一定意義上說,財政法亦可以理解為法律化的公共財政。財政法的'完善抑或健全應當涵蓋公共財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全部內容,嚴格貫徹法定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摒棄現實生活中過多過濫的低層次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充實立法數量,提升立法質量,為法律的實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從而使公共財政的有效運行真正有法可依。需要確的是,財稅法制度的運行,同私法制度的調整存在著交互影響。財稅法作為高級法,其調整是以私法的調整為基礎的。當然財政法制度的運行也同樣與其它法律制度有著密切的關聯,因而對于公共財政而言,對于法律的需求是健全的、完整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即法律體系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法律得到普遍遵從

  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應當是良法之治,而與之相伴隨的是法的良性運行。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社會一個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則。不僅普通社會成員要遵守法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應以身垂范。現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辦事,接受法律的約束。政府官員所為必須與公布的法律相一致,這是因為公權力的行使往往會對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的權利產生重大的影響,如果政府官員隨意行使法律并未規定的權力,人們的消極自由及排除非正當權利的干涉的自由就不能得到保護。

  對于公共財政而言律得到普遍遵從在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財政法律的自覺遵守、依法行政的貫徹落實、財政法律的正確適用、有效的財政法律監督,等等。而我國的財政法治建設在這些方面顯得十分脆弱,財政法律意識的淡薄、財政行政權力的膨脹與肆虐、財政司法的缺失、法律監督的虛化等,都極大的削弱了財政民主原則、財政法定原則、財政健全原則、財政平等原則等財政法的基本原則的實效,進而嚴重影響了財政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效運行,甚至成為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法律因素。

  顯然,我國公共財政的法治基礎依然十分薄弱,而力圖“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就應當從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多方面不斷的補實其所需要的法治基礎,營建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這恰恰是我們研究視野所應當格外關注的。

  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財政監督的探討經濟學論文 篇3

  我國是傳統的農牧業大國,農牧業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近年來,由于各種因素影響,出現了農牧業經濟加速下滑的趨勢。為了保障糧食、肉蛋奶等農畜產品市場有效供給能力,為了促進農畜產品主產區農牧業經濟的發展,政府必須盡快制定長效機制,加大“三農三牧”投入力度,調整農牧業產業結構,強化了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應對公共財政強農惠農力度不足等阻礙農牧業經濟發展的因素,使我國農牧業步入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統一的良性發展軌道。

  一、公共財政支持農牧業經濟發展現存的問題

  (一)公共財政資金投入嚴重不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牧業經濟了出現了跨越式的發展,公共財政強農惠農力度呈逐年加大的趨勢,但依然杯水車薪,資金緊缺問題仍然是農牧業經濟發展的一大詬病。從資金結構來看,經濟下滑是財政資金投入不足的罪魁禍首。企業經營利潤下滑會帶來財政稅收的不足,財政資金緊缺就會壓縮其它各行各業(包括農牧業)來補給國有企業及相關領域發展,從而造成了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問題。從農牧業投入管理來看,分稅制體系不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職責劃分不清晰,都希望搞好農牧業,但都不希望過多投入,從而造成財政強農惠農資金的不足。

  (二)公共財政強農惠農結構不合理

  公共財政支持重視農生畜產、流通儲備,輕視農牧業科技、農村牧區教育,這樣在短期內有顯著成效,但農牧業科技、農村牧區教育是農牧業經濟可持續發展之本,較少重視必然陷入“增加產量—賣難—減少產量—政策刺激—增加產量”的惡性循環。《農業法》規定對農業領域投入不得低于財政支出總額的10%,農業領域財政支出增速不得低于當年財政支出增速。然而事實上這兩項指標很難達到,加之農村牧區土地、草原無法變現價值,農牧民缺少投入農牧業生產的資金,進而不利于農牧民創收。公共財政補貼標準低、公共財政補貼不全面,進一步降低了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

  (三)農牧業科技創新體制不完善

  農牧業科研管理體系出現嚴重的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現象。農牧業科研單位學科單一,專業水平低且多學科交叉項目少之又少。我國農牧業科技單位雖然很多,但各個科研機構及院校處于自我封閉狀態,很少與外界交流,導致農牧業科技無法大幅度提高。在一些關鍵領域,科研自主創新能力薄弱,少有自主知識產權,不能形成品牌優勢。農牧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不理想,一些科研成果徒有其名,不能很好地為農牧民所用來增加農畜產品產量和質量。農牧業科技人才大部分集中在省部辦的農牧業院校和科研單位,旗縣市、蘇木鄉鎮少得可憐,不利于農牧業生產規模擴大。

  二、公共財政支持農牧業經濟發展長效機制的建立

  (一)堅持政府引導,強化政策扶持

  政府不可能長期撥付大量資金用于農牧業發展,因為這樣會給公共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得不償失。最好的辦法是由政府來牽頭,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牧業領域。農牧業自然風險特點及市場風險特點,使很多社會投資望而卻步,因此政府要作為投入主體,制定一系列的引導政策和措施,使社會資金投入其中,建立多元化投資體系。具體來講,政府可制定以下策略:以規模種植和規模養殖為主攻方向,出臺優惠政策進行重點扶持;著力培養農牧業龍頭企業,促進農牧產業發展“產業鏈”建設,盡快發揮龍頭企業拉動作用。與此同時,應探索建立企業和農牧戶的利益聯結、風險共擔機制,互惠互利,切實實現雙贏。對于社會效益顯著而收入微薄的項目,政府給予財政或貸款貼息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對于風險較大的農牧業項目,建設初期由政府出資,待項目成功后再向社會進行轉讓。對于農牧產品加工等二、三產業,政府可以考慮減稅政策,優化農牧業產業結構,促進農牧業良性發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促進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技術進步是保持農牧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動力。目前,發達國家農牧業科技貢獻率高達70%以上,而我國則低于50%,其中科技實力不足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科技推廣不足,農牧業轉化率較低。因此,針對這一情況,公共財政必須加大對農牧業科技研究及推廣的投入力度,特別是對一些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生物工程研究給予充足的資金支持。在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支持抓好從生產到管理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確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對農畜產品生產原產地和主要流通市場渠道抽樣檢查檢測,農藥、化肥、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管理,畜禽屠宰等環節監督檢查,以及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方面,對一些農牧業科技項目實施貼息貸款或稅收減免,甚至組建政府行為的投資公司,專門針對科研產業進行投資,從而實現政府對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宏觀調控。

  (三)完善農牧業投入管理體制

  加強對農牧業公共財政支出項目的管理,提高農牧業公共財政支出效率。在預算編制方面,公共財政部門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提前謀劃,積極主動與農口部門溝通協調,將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做細、做實,減少部門代編預算;做好項目規劃、評估評審和可行性論證等基礎工作,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強化預算編制與執行掛鉤機制。在監管方面,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建立市場化、現代化的`監管模式,運用電子信息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以提高防范農牧業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建立科學的監督約束機制,政府組建專門的審查小組,定期對公共財政資金支出進行審查,確保公共財政支出合理合法。大力調整農牧業支出結構,降低損失和不必要的成本,提高農牧業公共財政支出效益。

  (四)加快農牧業科技創新,注重農牧業人才培養

  農牧業科技創新水平及農牧業科技人才多寡是一個國家農牧業發展的標志。首先,提高農牧業科研建設水平。不斷加大農牧業技術推廣及科研體制的財政支持力度;組織實施一批重點科技項目,引領農牧業科技發展,促進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產學研一體化,形成全新的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其次,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構建現代農牧業人才支撐體系。人才在任何領域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農牧業人才是推動農牧業經濟發展的基石,加大農牧業人才培養力度,才能構建現代農牧業人才支撐體系。鼓勵各大農牧業院校及農牧業科研機構加大對人才的培養力度,為農牧業人才支撐體系提供必要的支撐;采取多元化教育培訓模式,鼓勵農牧民參加培訓,提高農牧業生產思想意識,提高種植、養殖科技含量,促進農牧業產業結構的進一步調整和優化。

  三、結束語

  公共財政強農惠農是促進農牧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但還應盡量使農牧業經濟市場化、現代化,通過改革農牧業經濟體制,更好地促進農牧業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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