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國內二板市場的法律問題
我國于1999年下半年開始提出設立二板市場的設想,起初稱為高新技術板,后來在研討過程中逐步把擬在二板上市的企業延伸為具有高新技術含量或者具備高成長性的企業,因此沿用國際上及香港二板的稱謂,將國內的二板稱為創業板,被授權籌辦二板市場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已于2000年10月19日發布了一整套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規則咨詢文件(以下統稱為咨詢文件),中國證監會也于同年12月草擬了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需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發布實施),但設立二板的時間一再推遲,令證券市場人士對二板設立存在的法律問題頗為關注。
規范我國股票發行上市的法律、法規
眾所周知,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相對比較年輕和新興的市場,滬深兩大交易所均設立于1990年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出臺前,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主要是依據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此外深圳市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還制定了《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對股份公司的設立、股票的發行和上市在試點初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有益的嘗試。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正式實施,從法律上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運作,以及股票的發行和上市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基于《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主要是針對股票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其作為行政規章仍舊適用。
B股(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依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到境外上市則需依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實施,規范股票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在法律層次上就是《公司法》和《證券法》,其次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再次是國家體改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規章,另外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制定的上市交易規則也是在該所上市或擬在該所上市的股份公司應當遵循的規范性文件。
從今年3月1日起,中國證監會已正式取消了股票發行額度,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正式從審批制過渡到核準制,新股發行價格已實行市場化,今后公司提出股票發行申請不需要再向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只要符合發行和上市條件,有主承銷商愿意承銷公司的股票,就可以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或者經其授權的證券交易所提出發行申請。
二板發行上市與主板存在的主要區別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擬定的創業板企業股票發行與上市規則咨詢文件,以及中國證監會草擬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兩者存在以下明顯區別:
1.主板上市要求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創業板要求是已經改制或者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一管理層的經營管理下持續運行二年以上;
2.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創業板上市不要求必須是連續三年盈利,僅要求在申請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達人民幣800萬元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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