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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通知
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現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修訂如下:
一、第二條“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按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作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按規定披露。”修改為“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作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并按規定披露。”
二、第九條“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之日起計算。”修改為“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三、第十條第一款“發行人申請文件經核準后”修改為“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
第二款“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修改為“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在該款最后增加:“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四、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內容:
“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編制和披露,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二)、招股說明書摘要中要盡量少用投資者不熟悉的專業和技術詞匯,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準確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招股說明書摘要必須忠實于招股說明書全文的內容,不得出現與全文相矛盾之處;
(四)、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篇幅不得超過一個版面。在指定報刊刊登的招股說明書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小5號字,最小行距為0.35毫米。
五、第十三條“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移到第十二條(五)“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之前,第十三條其他內容刪除。
六、第十七條“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刪除。
七、第二十條“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真實、準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第二十六條增加兩款內容:“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投資者若對本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問,應咨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九、第三十六條“本準則所指的風險因素是與發行人相關的所有重大不確定性因素”修改為“本準則所指的風險因素是可能對發行人業績和持續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
十、第五十二條(三)、(四)刪除,并增加以下內容:
“(三)在改制設立發行人之前,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四)、發行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五)、在發行人成立之后,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十一、第五十三條“發行人應充分披露設立以來股本結構變化、重大資產重組的行為”修改為“發行人應充分披露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其變化和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十二、第五十九條“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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