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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與《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 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制定本準則。(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本招股說明書作為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三)本準則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資料
(2)釋義
(3)緒言
(4)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
(5)風險因素與對策
(6)募集資金的運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驗資報告
(9)承銷
(10)發行人情況
(11)發行人公司章程 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13)經營業績
(14)股本
(15)債項
(16)主要固定資產
(17)財務會計資料
(18)資產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22)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四)本準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行人將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發行人應據此原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于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如果本準則沒有規定,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內容;
3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并在招股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股票公開發行準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
如果發行人由原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三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準則的要求對其歷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應當增加關于中國經濟、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國投資人了解中國一般情況的資料,以及有助于對發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資料。有必要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外文文本。發行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發行人尚未成立董事會、監事會,而由籌備機構代行其權力的,本招股說明書中凡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以及對本招股說明書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對董事、監事有關情況的披露改為對籌備機構成員有關情況的披露。
(五)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日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 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后,發行人方可發行。
(六)招股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七)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招股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資料除特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
(八)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準則相抵觸的部分,應以本準則為準。
(九)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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