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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理規定

時間:2024-03-15 16:21:39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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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理規定

違紀學生處理規定1

  集體住宿生活必須統一作息時間、統一規章制度、統一嚴格管理。因此,學校已制定和實施了關于宿管工作的.一系列條例、辦法、守則、職責等。為了進一步嚴格落實這些規章制度,我們將對那些集體觀念差、嚴重違規違紀、屢教不改、不適合宿舍生活的住宿生給予嚴肅處理。具體來說,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輕則黃牌警告、記名公布、扣除量化分,重則責令停宿、退宿,給予校紀處分:

違紀學生處理規定

  1、 不能和他人和諧相處、鬧矛盾、打架斗毆者;

  2、 有喝酒抽煙、小偷小摸等不良習氣者;

  3、 竄床竄宿、高聲喧嘩、嚴重影響他人休息、引起公憤者;

  4、 熄燈后放音響、違規使用電器、造成不安全事故者;

  5、 惡意污染墻壁、損壞公物、造成嚴重后果者;

  6、 生活自理能力極差、內務衛生狀況長期得不到改善者;

  7、 翻越門窗、圍墻,造成惡劣影響者;

  8、 其他嚴重違反宿舍有關規章制度者。

  以上所有違紀行為若有發生,均書面通知家長。停宿、退宿期間的住宿問題由學生家長負責。

  請同學們認真學習,切實遵守,不抱任何僥幸心理。我們對違規者將嚴肅追究,堅決退宿,毫不姑息。

違紀學生處理規定2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有效地教育違紀學生,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合肥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合肥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學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物,性質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或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給予治安處罰,尚不構成以上處罰而應當給予校紀校規處分的,依照本條例。

  第三條、對于違反校紀校規學生的處分,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處分為輔的原則,處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五種。

  第五條、為適應飛速發展的社會需要,適應學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規范學生的行為,結合我校幾年來的工作實踐,特對《肥合六八一中學學生違紀條例》進行修訂。

  第六條、有下列影響教育教學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1、嚴重違反課堂紀律致使課堂教學不能正常進行者;

  2、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多次抄襲作業者;

  4、長期不交作業者;

  5、考試不交試卷者;

  6、影響學校、運動會、文娛活動及學校組織的其它教育教學活動者;

  7、挑撥、煽動同學引起爭吵者;

  8、在校園內大聲喧嘩起哄,制造混亂者;

  9、在學習、實驗及其他活動中違犯操作規程或要求,給他人或學校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七條、有下列妨害學校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1、違反就餐紀律不聽勸阻者;

  2、違反寢室紀律不服從管理者;

  3、佩戴首飾,穿著暴露或奇裝異服,燙發,染發,男生留長發等行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絕、阻礙教職工執行公務者;

  5、男女同學之間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教誨者;

  6、脅迫、利誘、糾纏異性與自己交往或為他人充當聯絡人者;

  7、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者;

  8、賭博或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

  9、對違紀行為知情不報,并為他人隱瞞事實提供偽證者;

  10、撕毀或涂改學校通知、通告等,妨礙管理工作正常進行者;

  第八條、有下列妨害學校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以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1、在校內吸煙者;

  2、在校內喝酒者;

  3、私叫外賣,擅自外出就餐或將其他違規食品帶入校內者;

  4、攜帶手機、小靈通等通訊器材進入校內者;

  5、屢次將MP3、MP4、CD等帶入教學區,且不聽教誨者;

  6、要求他人將外賣、煙酒或手機等帶入校內者;

  7、為他人將外賣、煙酒或手機等帶入校內者;

  8、將外賣等帶入校內向同學兜售者;

  9、將其他違紀、違法物品帶入校內者;

  10、閱讀、觀看、攜帶、傳播不健康書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傳播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者;

  12、進入營業性網吧、歌舞廳、游戲廳等未成年人不宜之處者;

  13、未履行相關手續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規定者;

  14、雖經請假但超假12小時以內者;

  15、不服從門衛管理,無理取鬧,強行通行者;

  16、強迫他人隱瞞事實提供偽證者;

  17、強迫他人為自己頂“罪”者;

  18、為他人違紀行為提供幫助者;

  19、在與同學交往中尋釁滋事、恃強凌弱者;

  20、有流氓行為者;

  21、拉幫結派,形成小團伙,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九條、有下列妨礙學校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雖經請假但超假24小時以內者;

  2、擅自離校時間在12小時以內者;

  3、擅自離校時間12小時以上者,處以勒令退學處分;

  4、擅自離校徹夜不歸者,處以勒令退學處分;

  5、在一學期中連續曠課10節、15節、20節或累計曠課15節、20節、25節分別處以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條、有下列危害學校公共安全行為之一,處以記過以上處分。

  1、未經批準私自使用電器和拉接電線者;

  2、在校內違規使用明火者;

  3、故意損壞學校安全設施者;

  4、翻越圍墻者;

  5、翻越教學樓、宿舍樓、實驗樓等各建筑物陽臺、護欄者;

  6、未經允許用翻窗或撬鎖等非正當手段出入教室、寢室者;

  7、背后操縱、挑撥造成他人打架斗毆者;

  8、以調解矛盾為借口,充當保護傘,威脅他人者;

  9、打架斗毆未遂,但造成惡劣影響者;

  10、約帶校外人員進入校內滋事者;

  11、聚眾斗毆者;

  12、約邀報復打架者;

  13、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內者;

  14、打架斗毆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處以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公安部門處罰的,處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1、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者;

  2、欺負辱罵他人或捏造事實散布、詆毀他人名譽,侮辱他人,性質嚴重者;

  3、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脅、利誘等手段教唆他人違紀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記,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隱私行為者;

  6、辱罵頂撞教職工不聽教誨者;

  7、威脅、圍攻或毆打管理人員、教師者,視情節輕重,處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治安處罰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學損壞公物賠償標準》予以處罰外,還處以記過以上處分。

  1、偷竊、騙取學校或他人財物者;

  2、敲詐勒索同學財物者;

  3、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個人財物者;

  5、故意損壞學校公共設施者;

  6、故意污損墻壁、門窗、宣傳欄、圖書等公物者;

  7、故意攀折花木、踐踏草坪等破壞綠化,性質嚴重者;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的',酌情從重或加重處分。

  1、處分期間再次違紀者;

  2、同時具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兩種行為以上者;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酌情從輕或減輕處分。

  1、主動承認錯誤并極力挽回影響者;

  2、主動配合學校處理好案件、減小影響者;

  3、主動舉報他人,有利于搞清事實真相者;

  4、交待問題徹底,確有悔改表現者。

  第十五條、對于犯有其他違紀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比照本條例,給予適當處分。

  第十六條、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包括違紀學生的檢查或違紀情況說明、旁證材料(含談話記錄)、學生聽證會記錄、違紀學生申訴材料、生活老師意見、班主任意見、年級管理委員會處理意見、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有關記錄等。

  第十七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程序:班主任、生活老師將學生違紀材料上報年級 ,年紀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召開學生聽證會聽取學生意見,聽取違紀學生的申訴或接受違紀學生的書面申訴材料,年級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德育工作部依據處分條例及違紀事實,確定處分等級,學校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校長簽字后公布。受到勒令退學以上處分學生的有關材料,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為保證事實清楚,處理公平、公正,真正達到教育目的,處分學生實行聽證及申訴制度。處分違紀學生應通過學生聽證會。學生聽證會由年級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開;聽證會成員由本年級學生會成員,本班班干、團干和同學,以及從本年級其他班級隨機抽取的同學參加。初步處分意見與違紀學生見面,違紀學生可就違紀情況及處分意見向年級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應于處分程序啟動后14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受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能充分認識錯誤,深刻反省自己,并確有悔改表現的,自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后,經本人申請、班級評議、班主任和生活教師簽署意見、年級上報、學校批準,可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一條、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情況記入學生檔案。在畢業時尚未撤消處分者,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肥合六八一中學所有在讀學生。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和借讀生與校方簽署的《借讀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的修改及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于二〇〇七十一月二十日修訂,即日起按修訂后條例實施。

違紀學生處理規定3

  為了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促進我校的學風校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該科20分。

  1、攜帶規定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4、在考場內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的。

  5、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的。

  二、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卷判零分;本年度思想道德品質等級降一等;本年度取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直到開除學籍,并全校通報。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2、夾帶資料進場抄襲的;

  3、接傳答案的;

  4、交換試卷的;

  5、抄襲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的;

  7、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的;

  8、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的;

  9、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試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的;

  11、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違紀學生處理規定4

  一、處理辦法

  (一)課上違紀經提示無效的學生,科任老師下課后或放學后應找違紀學生談話,屢犯或者違紀情節較重的學生應寫出必要的書面認識。上課盡量不因個別人犯錯誤影響全體學生的學習,不隨意讓其出教室。

  (二)課外的一般違紀行為,由班主任對違紀學生進行教育;嚴重違紀的結合家長并負責指導違紀學生寫出書面認識。

  (三)特別嚴重違紀經班主任教育無效的學生,應及時報告年段長,由年段長及時結合家長進行教育。年段長教育無效的,將違紀學生書面材料上報德育處或保衛科。

  二、對違紀情節嚴重,需要學校解決的.學生,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責任教師(課內違紀責任教師:科任老師,課外違紀責任教師:班主任)落實錯誤事實,和學生談話,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尋找犯錯誤的原因。指導違紀學生在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寫出深刻的書面認識。書面認識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錯誤事實;第二部分分析錯誤危害;第三部分是分析犯錯誤的原因;第四部分是保證。

  (二)責任教師經過教育后無效的,班主任要加強對違紀學生的思想教育。對認識不到位的,繼續幫助學生分析,挖掘,不走過場,必要時讓學生補充或重新書寫,待比較深刻時為止。

  (三)屢教不改的,由班主任將寫好的書面認識報年段長,年段長繼續加強對違紀學生教育。

  (四)需要德育處協助做好違紀學生思想工作的,由年段長集中違紀學生的認識材料,統一報德育處進行教育。

  (五)對違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報分管德育校級領導,會同校長研究處理建議,做出學校的處理決定。

  (六)對學生的處分要嚴格掌握,需要學校給予處分的學生,一般先在班內做公開檢討,然后全校通報,處分按照錯誤的危害,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種。班主任應做好處分后學生的思想工作,申請撤銷處分時,被處分人寫出書面申請,經班委會討論通過,任課教師同意后,報請學校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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