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化的證券監管工作制度,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的決定精神和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所有工作人員。
前款所指的證監會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在證監會本部和其派出機構中工作的所有正式、非正式工作人員和兼職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除應當遵循本守則外,還應當遵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的一般行為規范。
第四條 證監會工作堅持高效、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證監會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堅決反對和依法制止證券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一切證券欺詐行為以及其他違法的和不道德的行為。
對于與工作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有關證券業、證券市場的事宜,工作人員必須回避。
第六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之便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私利,亦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咨詢。
第七條 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特別是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下述人員、機構索取禮品、服務和各種形式的賄賂,或者接受這些人員、機構的禮品、服務和各種形式的賄賂:
(一)受證監會監管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
(二)證監會決定對其經濟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機構或者個人。
前述機構或者個人向工作人員和會外人員同時贈送禮品時,如果不便當場拒絕,可以先行接受,然后上繳證監會辦公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禮品,應當原封退回。對確實無法退回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拒絕的禮品,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上繳證監會辦公室。
第八條 工作人員如有受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解聘;并由辦公室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凡向工作人員行賄的機構,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發行證券或者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對向工作人員行賄的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向工作人員行賄的任何個人,由辦公室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未經授權,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證監會備案或申報的任何非公開文件或者機密信息。凡違反保密規定的工作人員,一經查實,立即解聘;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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